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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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3)928号)各会员单位: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上述业

2、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规则-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四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第一章融资融券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第三章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第四章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第五章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第六章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第七章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第九章其他事项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3、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章融资融券概述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

4、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报告;(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

5、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4)权益处理;(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9)利益冲突防范

6、、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报告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

7、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报告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二、交易权限开通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

8、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向本所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一网通办”,进入“会员机构-业务办理一数据报送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上证所信

9、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CA中心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第三章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一、委托与申报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

10、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一)担保品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二)融资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三)融券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四)平仓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

11、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指定,应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户时进行指定;(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五)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六)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IOO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

12、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债券的,申报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七)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定向增发、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出入库/回购、ETF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客户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配股、配债、行权,需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资金;(A)客户信用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减持受限相关股份的,应当比照普通账户,遵守减持相关规定;在减持受限期内,会员不得允许客户将减持受限股份归还融券负债;(九)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从事任何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申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如需行使相关权利,需提前一天将相

13、关权利划转至自营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十)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三、成交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第四章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一、标的证券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和调整另见本所相关通知和公告。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二、可充

14、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本所采取竞价交易或匹配成交等方式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确定和调整另见本所相关通知和公告。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和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三、名单公布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四、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

15、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标的证券。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

16、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发生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重大风险情形消除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五、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章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

17、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一、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o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二、维持担保比例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会员应当根据

18、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o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

19、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己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三、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四、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

20、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了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己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第六章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一、业务数据报送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OO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证券融资买

21、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此承担全部责任。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一一网通办一会员机构一业务办理一数据报送一融资融券数据申报。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上传界面的填报说明。每个交易日22:OO以前,会员可多次覆盖申报,但本所按实施细则规定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的信息,以及对于融资融券规模管理和相应信息披露所使用的数据,以会员上一交易日22:00以前上传的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计

22、算依据。会员只有获得本所系统审核结果(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后,当日数据报送工作才算完成;如审核不通过,应及时联系本所工作人员查找问题。会员当日无法按时完成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报送的,应当及时联系本所会员管理部,并在次一交易日上午11点前完成业务数据补充报送工作。对于多次未及时准确完成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的会员,本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二、违约记录报送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将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报送本所。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路径:本所网站一一网通办一

23、会员机构一业务办理一数据报送一融资融券信用违约申报。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上传界面的填报说明。三、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联络人信息报备会员应当及时更新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络人信息。融资融券业务联络人的主要职责为:数据报送、数据稽核反馈信息的接收与处理,以及日常业务联络。报送路径:本所网站一一网通办一会员机构一业务办理一数据报送一融资融券业务联系人信息维护。四、重大事项报告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一)重大业务风险;(二)重大技术故障;(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第七章交

24、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一、交易信息披露(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因会员报送数据错误,导致本所汇总的上述信息发生错误且无法在当日开市前纠正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照常进行,但本所认定为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关会员,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二、风险控制1、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0%时,或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70%时,本

25、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2、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或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发布相关公告及披露相关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数据。上述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20%以下或上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发布相关公告。上述融资监控指标为“会员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值的比值。3、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0%时,或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

26、数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4、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或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发布相关公告及披露相关标的证券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券余量数据。上述股票的融券余量占比降低至20%以下或上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占比降低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发布相关公告。5、单只标的证券的当日融资买入数量(或融券卖出数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交易量的5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27、当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名称。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三、会员业务风险监控会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内控,防范自身和客户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员应当予以重点关注:1、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监控指标、融券余量占标的证券上市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2、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

28、例较大的;3、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4、会员自营证券账户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5、会员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6、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会员应当根据本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则要求,切实履行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会员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9、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险。除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

30、二)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三)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四)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与客户约定通过现金方式了结融券负债,计算公式和相关结算价格的选取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事先约定;(五)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六)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

31、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七)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A)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九)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会员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

32、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十一)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十三)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一)项规定中,如果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与融资买入相同证券,在所有融资负债尚未了结前,只要客户卖出与融资买入相同证券,无论其采用何种卖出方式,均视为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

33、券,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融资负债偿还顺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三、会员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管理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会员应当关注单一客户的信用

34、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集中度,对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过高的客户,要做好风险防范预案;会员应当关注全体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总体集中度,对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过高的证券,要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四、会员信息报送日常报告制度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会员应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类业务数据和信息。会员在约定时间前未进行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或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连续多次出现业务数据和

35、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是错误的会员,本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具体参见本指南“第六章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五、会员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技术系统的运行管理会员应当定期检查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技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会员对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技术系统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二)通过反例测试等方式,确认融资融券系统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三)对技术系统的开发和升级是否有规范的管理流程;(四)技术系统升级后是否

36、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前端控制有效性测试、业务功能合规性测试等;(五)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日常参数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担保品管理等)是否有规范的业务流程和复核机制。会员对其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章其他事项一、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见及参与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公司,行使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应当事先征求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可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指定的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平台(vote,)中的融资融

37、券代征集投票入口,征集融资融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OOo会员在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当日,通过EKEY可从本所信息公司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平台融资融券代征集投票入口获取征集到的投票信息。信用证券账户对应客户首次通过本所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平台提交投票意见的,须在完成上证服务通行证注册后,使用网站反馈的激活码在交易系统进行密码服务申报,完成身份认证后才能提交投票意见。鉴于激活码的有效期是下一个交易日结束,会员应提醒客户注意相关时限要求,提前进行激活操作。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通过本所指定的

38、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平台(vote,)中的融资融券代征集投票入口,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会员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其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相关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本所信息公司规定。会员如需使用相关系统的,需事先与本所信息公司签署相关技术服务协议。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服务。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证通云盘发送盘后数据的方式向已开通此项服务的会员提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本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上市公司申报信息,供会员相关客户管理工作参考。三、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会员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前,可以组织营业部相关员工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会员营业部在开展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投资者业务咨询、规则解读、风险揭示等工作时,应配备具有相关融资融券业务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导。测试路径:本所网站一一网通办一会员机构一业务办理一其他业务一融资融券业务在线测试平台。四、纠纷处理会员应当稳妥解决与客户之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纠纷,并负责妥善处理其客户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访、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五、技术指南有关技术操作要求,会员可以参照本所市场参与者融资融券技术实施指引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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