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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医院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相关科室准确一致地发布医院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医院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条各科室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信息科室应当与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科室发布的医院信息准确一致:(一)科室发布医院信息前,知道该医院信息涉及其他科室的;(二)科室发布医院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但相关科室已发布的医院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第四条通过医
2、院信息发布协调,各科室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医院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医院信息发布的主体;(四)医院信息发布的途径;(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第五条涉及科室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科室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科室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科室参加协调。第六条相关科室对医院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医院信息内容可以根据科室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科室的意见办理。第七条科室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第八条科室之间开展本办法所
3、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各相关科室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医院信息的能力。第九条科室发布医院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医疗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个人隐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医院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十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科室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上级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一条医院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院各科室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医院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