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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有机旱作农业绿色、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友好、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有机旱作农业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应当坚持绿色发展与生态和谐、传统旱作与现代农业、科学研究与生产推广、示范引领与整体推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
3、急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坡耕地改造,推广深耕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土壤培肥方式,提升耕地质量。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设高效节水工程。对有灌溉条件的地区,
4、应当以管灌、滴灌、喷灌、垄膜沟灌、膜下滴灌为重点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无灌溉条件的地区,鼓励蓄集自然降水,进行集雨补灌。鼓励和支持有机旱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管灌、滴灌、喷灌、垄膜沟灌、膜下滴灌等节水模式。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旱作良种联合攻关,引进与选育耐寒耐旱、抗逆节水、高产稳产、品质优良的新品种。鼓励和支持种业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旱作农业新品种。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立足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开展有机旱作农艺试验,推广有机旱作集成技术。鼓励和支持有机旱作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和推广适合有机旱作的轻简化、标准化栽培技术,提高有机旱作农业生产效率。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农机农艺融合,引进、筛选、研发适合当地生产条件和特色作物的农业机械装备,推动山地适用小型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示范推广农机农艺融合的新装备。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循环发展,构建农作物上下游互逆的循环链;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
6、部门应当建设智能化管理系统,推动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技术与装备在有机旱作农业生产上的集成应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有机旱作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有机旱作农业智能化管理水平。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特优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开发功能类、即食类、休闲类等高附加值产品,延长有机旱作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创建,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有机农产品宣传推广,推动交易平台建设,促进产销协同发展。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从事有机旱作
7、农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有机旱作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有机旱作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所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二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投融资模式创新应用,增加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信贷投放。鼓励保险机构增加有机旱作农业特色种植保险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有机旱作农业产业发展,发挥社会资本市场化、专业化优势。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专业人才,培育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为有机旱作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有机旱作农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有机旱作农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