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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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高等教育法、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院务会是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第二章议事范围与议题第三条院务会议事范围包括:研究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与落实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党委会和教代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院党委会

2、决议,研究讨论贯彻措施。2 .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行政规章制度,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3 .研究决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审计、外事、基建、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学生管理、后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和重要活动。4 .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任与解聘,研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重要事项的政策落实、年终分配方案与奖励事项。5 .研究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学生教育培养、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的重要事项。6 .研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基本建设、条件装备、资产保护管理以及学院对外交流合作、事业拓展等行政工

3、作中的重要事项。7 .根据党委决议,研究落实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案和措施。8 .根据党委意见,研究落实有关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9 .需要研究、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和问题。第四条院务会议题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第五条拟提交院务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专家、教职工意见;重要议题应先召开院长办公会充分酝酿;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须进行立项调研或专题会议研讨,形成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的书面材料,填写院务会议议题表,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

4、导、院长签字,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列入议题。第六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列席人等),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通知发至与会者。第七条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一般不列入院务会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第八条凡在分管院领导各自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院务会议题。日常工作研究、协调、部署和执行以院长办公会形式进行。院长办公会,根据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相关工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分院负责人参加。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第三章会议组织第九条院务会一般两周召开1次。如遇急需处理的

5、事项可以临时召开。第十条院务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出席人员是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相关工作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第十一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人到会方能举行。第十二条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第四章议事程序与纪律第十三条院务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

6、的汇报。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的落实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说明。第十四条与会者应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紧扣议题,积极发表个人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第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意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其中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负责人和执行部门。第十六条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院务会讨论。第十七条院务会议决定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纪要经院长签发后,发至院领导,并视议题内容抄送有关部门执行。院务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会

7、通报。第十八条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未经院长批准,不得查阅。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者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个人发表意见的情况。第十九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向院长或院务会反馈,党政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监察部门对议决事项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监察。第二十条与会者必须坚决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第二十一条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领导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复议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会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须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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