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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名义、各分院(部)、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所称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我院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讲座培训、学习交流、招生就业、合作办学等公务性质的接待活动。所称开支的公务接待费指列入学院公务接待专项预算经费和用于招生就业、百县千企联姻工程等专项业务内含的公务接待费用。所称公务接待函是指
2、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接待单位或部门邀请函、会议通知以及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第三条公务接待的原则(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以及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二)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分级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学院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分管院领导和对口部门参加接待。各部门的接待由部门自行负责,确需院领导出席和其他部门参加的,应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四
3、条公务接待的范围及对象(一)上级领导来学院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带队来访或学院名义邀请的宾客,由院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二)校外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院系与学院相关部门联系工作的,接待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就业招聘、校企合作企业来访等专项工作由对口联系的部门负责接待。第五条公务接待的程序与标准(一)接待审批程序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由负责接待部门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详见附件)。学院名义、各职能部门的公务接待,每餐预算在5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任签批;500元(含500元)以上900元(含900元
4、)以下,须经部门分管院领导签批。分院(部)每餐预算在500元以下由分院总支书记、院(部)长交叉签批;500元(含500元)以上900元(含900元)以下须经业务分管院领导签批。各部门接待费每餐预算超过900元,须经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学院领导签批。2 .以学院名义的接待,接到公务接待函后,由党政办公室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领导会见、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数量等内容,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见附件)。并按照接待工作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全程协调安排。3 .以部门业务为主的接待由职能部门负责对口接待,接到公务接待函后,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见附件),审批通过后按照
5、接待方案做好全程工作。确需党政办公室协调或配合的事项,由接待部门提前做好沟通联系。无公务接待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二)接待标准及规定1.用餐。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学院职工食堂。原则上安排工作简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职工食堂以外的酒店用餐,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标准为:接待省部级领导,著名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
6、;厅局级来宾、教授,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其他来宾,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每人单餐均不得超过80元。2 .住宿。学院原则上不负担来宾住宿费。以学院名义特邀并需要学院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安排住宿,原则上安排在与学院执行协议价格的宾馆。来宾住宿用房严格执行公务人员住宿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3 .用车。学院一般不安排车辆到机场和以外的火车站接(送)机接(送)站,确实需要接(送)机接(送)站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以学院名义的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各部门负责的接待用
7、车须由分管院领导同意,费用由接待部门承担。4 .迎送及有关规定。来宾迎送采用对口原则,不列队、不摆放鲜花,迎送人员以2-3人为宜。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六条公务接待的经费管理1.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应根据对口原则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按照接待审批程序,签批报销。2,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菜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