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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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实体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难题,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加强银企之间协作互信,确保转贷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根据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转贷服务机构第二条政府推动的转贷服务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转续贷资金周转压力,有效降低流动性风险,实现银企共赢。在转贷服务方式上

2、,我市主要以政府主导设立法人资格的转贷服务公司为主。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转贷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核准后发起设立的转贷服务公司。第三章运营及流程第四条转贷服务机构应遵循市场主导、依法经营的基本原则,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完备的内控制度体系。第五条转贷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和要求:(一)在市全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以省信用办公布的失信人名单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为准)的中小微企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包括法定

3、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个人名义承贷用于其企业经营的,可参照执行。(二)转贷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下列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1.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连续2年亏损、资金链断裂、卷入担保圈互保链、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等;2 .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失信行为的;3 .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的;4 .企业不能、不愿配合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资产负债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支行等部门协调确有必要给予帮助的,且银行明确表示同意续贷的企业,不受相关要求限制。(S)转贷服务机构转贷规模原则上以单户单次IOOO万元以下为主。确有需要,可视企业贷款总额

4、、转贷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转贷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第六条转贷服务机构应遵循风险自担、独立风控的原则,独立审查、自主决定转贷项目。第七条转贷服务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转贷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流程:(一)由企业或合作银行向转贷服务机构提出续贷转贷申请。原则上转贷申请应提前10个(含)以上工作日提出。(二)转贷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分别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及风险审核工作,并初步协商是否转贷及转贷比例。(三)转贷服务机构制定风险审批流程,决策是否转贷、转贷比例、保证措施等要件。(四)合作银行遵循“重塑信贷审批流程,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快贷”的基本原则,及时完成贷款审批流程,决策是否续贷、续贷比例和转贷比例。如核准续

5、贷,合作银行可先行出具以还贷为触发要件的续贷合同,并先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同时应向转贷服务机构出具转贷业务联系函,承诺续贷并以新贷款归还转贷资金。如对转贷比例存在异议的,可依据市场原则与转贷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五)对使用本业务项下转贷资金的企业,各合作银行不得仅以此降低企业在该银行的内部评级,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划分为正常类。同时,要注意避免企业过度依赖转贷资金进行转、续贷,对连续多期、多次申请和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银行可自主决定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比例。(六)银行和转

6、贷服务机构在审贷和放款前均应共同查证转贷企业是否发生被查封冻结账户、资产等情况。(七)转贷服务机构收到转贷业务联系函并完成联合查证,在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划转资金,完成转贷。第八条转贷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周转使用、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转贷资金流动应遵守以下步骤:(一)转贷服务机构可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用于开展资金划转业务,确保转贷资金安全。(二)企业应积极配合银行及转贷服务机构开展资金划转业务,确保转贷资金安全。第四章收益分配与使用第九条转贷服务机构转贷日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0.4%。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一般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抵(质)押物涉及办理异地抵(质)押登记的,可放宽到15

7、个工作日内。第十条转贷业务净收益由各出资单位按比例分配。财政资金参与的收益分配,可继续投入转贷服务机构,扩充公司规模。转贷服务机构因转贷导致借出资金逾期超过6个月无法收回达到其净资产20%的,应停业整顿,及时清收;达到其净资产50%、从而影响其持续提供转贷服务的,按照“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其出资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收购债权,并授权转贷服务公司依法追偿。第十一条转贷服务机构应在利润分配之前提取不少于20%计入风险准备金。第五章信息报告及披露第十二条转贷服务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支行报送上月转贷业务开展情况及重大事项等相关材料,每年中和年末报送工作总结,确保资金切

8、实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第六章监管与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转贷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并解释转贷服务管理细则;负责推动全市银行参与转贷合作,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服务机构运行情况报告,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和矛盾。人民银行市支行利用相关信贷政策和综合评价对合作银行进行激励约束。第十四条转贷服务机构要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业务,严禁参与民间高利借贷,严禁出资人向社会上募集资金用于转贷,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运作、超范围经营、不履行转贷承诺或合作协议甚至是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转贷业务,停业整顿,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并通报银行停

9、止业务合作,通知登记机构停止和注销经营资质。第十五条转贷服务机构应对转贷资金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转贷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六条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挪用、拖延逾期不还转贷资金的,应依法追收,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和法院失信人员名单,2年内禁止其使用转贷资金。对转贷服务机构的此类依法诉讼,证据和事实清楚的,法院应从快审理、判决、执行,高效办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10、益。第十七条转贷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金增减、经营范围调整、股权变更及转让、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营业地点迁址等事项必须事先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重大风险、重大违规情况以及营业期间遇有其他问题也应及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第七章解散第十八条转贷服务机构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按照转贷机构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法规规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第八章其他第十九条对参与转贷业务积极,笔数较多、金额较大、履约率较高的银行机构在年度相关绩效考评上予以加分激励。第二十条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局、车管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车辆及其他设施抵质押担保登记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对企业因借用转贷服务公司资金而需办理的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及其他设施等抵质押担保登记予以受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支行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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