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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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依法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第四条各科室、下属事业

2、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下属单位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信息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审核,由公开办负责汇总、编制、调整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同一信息涉及多个机构的,由公开办负责协调,并确定主要责任机构。第六条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保密审查后,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一)机关简介: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及时间;(二

3、)政策文件;(S)公告公示;(四)规划计划;(五)统计信息;(六)部门预决算;(七)重大民生信息:社会保障、就业创业;(A)人事信息;(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S)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四)项所列的事

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1 .当事人同意公开的;2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第八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申请向其公开。第九条公开办负责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不能确定属于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的,由业务机构向公开办报送,由公开办协调、确定。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5、。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第十一条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S)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不属于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六)申

6、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十二条公民申请了解本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了解本单位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介绍信,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信息。公民委托其他人公开本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并按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各职能机构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

7、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凡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还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妥善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职能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开办举报,举报电话为:。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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