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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能力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和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苏民儿童(2021)3号),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权限内申请收养登记的,要按照本实施细则接受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继子女的家庭不必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收养能力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四条收养能力评估应
2、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并签订委托协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是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昆山收养能力评估由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机构章程的业务范围包括收养能力评估;(三)理事会成员中拥有3年以上评估工作经验的专家;(四)拥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医学、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开
3、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被委托机构的评估人员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收养能力评估业务培训,通过考试顺利结业后,持证上岗。评估人员开展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上岗证件和市民政局的授权委托书。第八条评估调查组一般由至少2名机构专职人员、儿童主任、其他必要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案例吸收必要的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特教老师等专业人员加入评估调查组。第九条评估人员、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条评估申请。有收养意向的当事人向市民政局递交收养登记申请材料时,同时递交昆山市收养能力评估申请及授权书和“昆山市收养能力评
4、估自评表”。第十一条评估通知。申请材料通过初审后,市民政局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告知对方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养申请人的抚养教育能力开展调查和评估。第十二条部门函询。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市民政局在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负责通过部门函询的方式,验证收养申请人的婚姻、收入、遵纪守法等情况。第十三条评估交接。以不让申请人重复递交材料为原则,市民政局收养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与收养能力评估相关的资料以及部门函询信息交接、共享给评估机构。交接材料如下:(一)昆山市收养能力评估申请及授权书;(二)昆山市收养能力评估自评表;(三)收养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四)收养申请
5、人生育情况说明、身体健康证明;(五)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收入核对等部门函询信息反馈函;(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实施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部门交接的全套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选派2名以上专职专业人员开展实地评估工作,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批准,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0。第十五条撰写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工作基本情况(评估组成员、评估方式、评估时间、评估地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意见、评估结论以及改进建议;附件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性佐证资料、相关评估指标的证明性资料、访谈笔录、家访照片、语音
6、、影像等资料。第十六条提交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评估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交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市民政局,一份送收养申请人,一份评估机构留存。第十七条程序周期。收养能力评估程序自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至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交付之日终,是收养登记程序的内置程序。收养能力评估时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时间内。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十八条评估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否决性指标两个部分。基本指标是指评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所依据的全部基本条件。否决性指标是指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备否决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即不得收养被收养人。第十九条收养能力评估基本指标包括
7、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第二十条收养能力评估否决性指标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出现的以下17种情形:(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恶组织的;(三)买卖、性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持续经常性家庭暴力,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过失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3年及以上有期
8、徒刑的,均取消收养资格。(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暂停收养能力评估程序,待裁判文书生效后重启。)(五)患有精神类疾病、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或者患有重度残疾、智力残疾的;(六)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七)存在不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九)收养申请人未满三十周岁;(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不到四十周岁;(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不受此条限制。)(十一)收养申请人有2名子女的;(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华侨收养三
9、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条限制。)(十二)送养人如果是生父母,但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继子女的收养不受此条限制。)(十三)收养申请人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收养;(十四)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不同意被收养;(十五)收养申请人拒绝接受评估调查,不接受送养人或登记机关定期跟踪回访安排的;(十六)收养申请人的收养渠道为非正式渠道;(十七)经DNA鉴定,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子关系。存在前款规定的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五章评估方式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负责评估调查组的管理和运作,对评估调查组的
10、工作负责。评估调查组设立组长1名,负责评估调查工作的计划、实施、协调、沟通工作。第二十二条评估调查组应当运用面谈、查阅资料、走访、函询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所有组员都应当留下评估调查记录。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可根据特殊案例的需要邀请外援专家,可结合专家的专业领域,分解、转化评估基本指标,设计利于发挥专家优势、能反映实际情形的评估表单和访谈提纲。专家的评估记录和意见再进一步吸收进综合评估报告内。第二十四条评估调查组应当到收养家庭实际居住地查看居住环境,实地查看住所面积、功能、周边配套设施等。第二十五条评估调查组的访谈对象包括收养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紧密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以及居住
11、地所在的村(居)委会。访谈中,应当注意保护收养家庭隐私。第二十六条评估调查组查阅的资料包括收养登记部门交接的资料,收养申请人申请评估补充递交的资料,以及经过本人授权、通过部门函询调查到的资料。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出具相对全面、科学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包括具备收养能力、暂不具备收养能力、违反法律法规等三种结论。评估报告是市民政局作出收养登记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具备收养能力”的家庭,原则上评估得分不低于75分。第二十八条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映情况,收养能力评估人员应及时进
12、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第二十九条除评估报告之外,案例的特殊性、当地文化习俗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等现实情况,也是市民政局综合考量的依据。第三十条涉及同一被收养人的拟收养家庭2家以上,且评估结论均为“具备收养能力”的,评分最高的家庭获得该被收养人的收养资格。第三十一条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对于评估机构给出暂不具备收养能力的家庭,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可根据评估报告中的改进建议作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收养家庭根据评估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改进,且有明显改善的情形下,可申请再次评估。拟收养家庭连续3次收养能力评估结论均为“暂不具备收养能力”的,收养登记不予办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2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
13、收养能力评估申请。第三十二条收养能力评估机构应尊重收养家庭意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一旦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未成年人现象,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报告,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范畴,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收养能力评估中关于收养申请人自身情况证明发生的费用由收养能力评估申请人承担。第三十四条市民政局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签订购买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昆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山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民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