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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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的管理,建设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生态型、科技型、创新型”产业园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工业园区。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第二章入驻规程第三条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规划环评;

2、(三)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支持硒食品、药业、清洁能源、生态文化旅游、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企业优先入驻园区;(五)在产值、税收、就业岗位及产业链强链补链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六)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禁止入园。第四条准入程序(一)拟入驻企业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1.入驻申请书;2 .项目建议书;3 .项目建设规划设计;4 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二)拟入驻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和县财经委员会会审后,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可签订招商协议。(S)拟入驻企业新建用地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

3、权,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四)拟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投资项目,必须与厂房权属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相关方面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涉及改变消防、设计用途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五)拟入驻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后,与管委会签订入驻管理服务协议。第三章项目用地管理第五条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申请入驻企业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投资强度等因素,核定入驻企业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第六条园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用地征地拆迁,管委会负责“三通一平”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并及时组织土地出让,入驻企业根据法定程序依法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七条

4、入驻企业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若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园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若确需转让的,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审批。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入驻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时,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用地规划条件,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平面布置图、建筑风貌外立面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并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实行地下地上综

5、合利用。园区入驻企业建筑风貌必须符合园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相关要求。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管委会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第九条入驻企业实施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一)项目施工前,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自然资源规划、管委会、住建等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6、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或扩建的,须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改(扩)建工程。第十条项目竣工后须经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入驻企业须依法在工业园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税务、市场监督、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入驻企业拟增加或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须向管委会报告,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须提前10天向管委会报告。第十

7、二条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实行统计业务规范化。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生态环境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入驻企业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固体废弃物要堆放在指定地点,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若发生泄露等事故,企业依法承担经营生产主体责任。第十四条入驻企业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和隐患排查整改,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和实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入驻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入驻企业招聘员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保障与服务第十六条入驻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县制定的招商引资和市场主体培育相关政策优惠。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或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经管委会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

9、式确定独立优惠政策。第十八条管委会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帮助入驻企业争取国家、省、州、县各级政策支持及资金扶持;(二)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起至企业正式投产,统筹安排项目协调服务工作专班,为入驻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全程协助企业从优从快办理入驻和生产经营等所需的相关手续;第十九条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例行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相关职能部门确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提前与管委会取得联系,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10、。第二十条县级有关单位应当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投融资、教育、医疗、招聘、人才等服务。第七章惩处和退出机制第二十一条入驻企业因自身原因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逾期不动工建设或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入驻企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申请土地处置的,按残值评估价格补偿;属于政府建设等非企业自身原因需要企业腾地的,按重置评估价格补偿。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相关部门承担。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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