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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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4月24日星期一,1,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背景,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不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升,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保险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给德财政平衡带来沉重负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同时,由于雇主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工资附加成本逐年增加,加上劳动力工资水平高,德大批企业不断外迁至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给德经济带来更大的压力,失业问题也因此愈加严重。联邦政府推出的2010年议程改革方案,主要目的是解决德经济和社保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

2、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其中对民众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一词沿用至今。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

3、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宪法。此后,德社保体制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阶段。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根本改革,确定了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德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该法典是当今德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设立社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至此,德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

4、、法律健全、运转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第二节 德国社会保险费征管规定第三节 德国养老保险第四节 德国医疗保险第五节 德国失业保险第六节 德国护理保险第七节 德国工伤事故保险第八节 德国农村社会保险第九节 德国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本章学习目标,了解德国社会保障项目与特点 掌握德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有关知识点 理解德国工伤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有关知识点,第一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二、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制度(以缴费为基础)

5、、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以普通税收为资金来源)构成。,德国社会保障项目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救济保险、社会福利等。,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二、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基本原则有三:,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家庭负担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

6、格分开。,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一)社会互助 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助并且以通过社会保险组织的社会互助为主要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德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的社会互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是通过国家进行的社会互助。,(二)社会责任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是责任主体,即由自治性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实务,资金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负责。(三)现收现付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收支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完全的社会互助,没有任何个人积累性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的是代际

7、互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实行的是同代人的互助。(四)收费筹资 德国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是收费制,即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资金已经占到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2/3,并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五)全员保障 德国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员保障,其中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劳动者。(六)全面保障 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全部内容,并且社会保险的内容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个领域。(七)保障给付上的基本保障和有限差别 基本保障原则即社会保障给付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准,而不是保证高水平生活或仅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有限差别原则即社会保险给付根

8、据缴费不同有所不同,但差别有限。,(八)管理体制上的社会化管理、自主管理和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1.社会化管理原则表现在,社会保障管理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障组织这种准政府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2.自主管理原则表现在,雇员和雇主通过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社会保险,其业务以间接性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3.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表现在,基金原则上自收自支,但也进行必要的调剂。例如,工伤保险机构按行业设立,但行业保险机构之间有一定比例的调剂。,第二节 德国社会保险费征管规定,一、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二、德国社会保险费得分摊方式三、德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与执行四、德国社会保险

9、的管理与经办机构,德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个险种(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护理保险。这五项保险的保险费征收具有强制性,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对象(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一、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大多数人必须按强制性规定参加的义务保险。所有职员、工人、学徒、失业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均有投保义务。政府官员没有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员工后的14天内,向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申请登记,为员工投保五项法定保险。,二、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分摊方式,表:德国2004年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三、德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与执行,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程序是:

10、联邦政府提案,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参议院审议。执行机构为联邦社会保险机构总部和各州社会保险机构。德国社会保险费的代征机构为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裁决社会保险纠纷的法院为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联邦社会法院及各地方社会法院。,四、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经办机构,(一)联邦政府部门 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二)经办执行机构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医疗、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事故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

11、三节 德国养老保险,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从强制性角度看,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从资金来源上看,有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组成。从养老金支付角度看,分为“退休养老金”、“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遗属养老金”。从保障对象上看,分为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等。,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

12、险的矿工联合会(BKn),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它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3.分享原则,即养

13、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二)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工人和职员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比如,1998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620马克(西部)和520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三)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世代协议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

14、。,(四)法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2004年,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称为缴费工资基数)。,2.缴费比率,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其费率根据情况一年一定。,3.缴费主体,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而自愿投保者和独立从业人员必须自己全额承担,他们可以在法定养老保险费率的范围内确定投保缴费率。,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是: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某雇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

15、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1/2雇主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1/2,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个人的收入分值,养老金类别因子,现在的养老金值,养老金计算公式是:,个人的收入分值(PEP),是投保人缴费期内每年的工资收入与当年雇员平均工资收入之比的和。养老金类别因子(RAF),是 把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视作1.0,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也为1.0,而无职业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为0.667.现在的养老金值(AR),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该值每年7月1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1997,西部47,东部40.),(五)法定养老金

16、待遇的计算,(六)法定养老金待遇的领取,1.退休养老金,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退休,所领取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关键词:65岁 提前领取打折 延长职业生涯,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与个人上缴养老金的总额无关。但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月退休金)与个人上缴的总额有关。,2.失去工作能力养老金,领取失去工作能力的养老金的前提是雇员失去工作能力,并且上缴了5年的养老保险金。,3.遗属养老金,遗属养老金是指投保者死亡以后,由依靠投保者收入生活的投保者家属(一般是配偶)领取的养老金。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员。这里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

17、,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与此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称为“职业康复”,包括: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七)法定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对于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养老金领取者,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有在医疗保险机构投保的义务。由于投保人可以在不同的医疗保险机构之间选择,而且它们的缴费标准略有差别,因此医疗保险费率基本上是13%14%之间。他们也有投护理保险的义务,缴费率目前为1.7%。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护理保险,由其本人与养老保险机构各承担一半保险费;而自愿投保或投私人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也能从养老金保险机构得到一定的、不高于一半的医疗和护理保险费的补贴。,(八)

18、法定养老保险的管理,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机构主办的。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海员和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局承办海员和铁路职工的养老保险,联邦养老保险局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此外,还有矿工养老保险局和农业老年保险局。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收不抵支,便由联邦政府提供补助来弥补不足。,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除了法定的养老保险以外,有些企业还为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作为对法定养老金的补充。根据1974年的企业养老金法,企业职工即使在退休年龄之前离开企业,也可以要求支付已经承诺的企业养老金。前提是,这项承诺已经满10年,或者是职工在本企业已经工作12年,承诺已满3年。尽

19、管企业养老保险是宝贵的补充,不过设立的企业数量较少。国家往往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鼓励企业设立补充养老金。,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约有55%的已婚妇女也自愿参加私人养老保险。自愿保险者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支付。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的人数大致占各类养老保险总人数(含法定养老保险的人数)的10%左右。,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制度并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社会抽象的现在利益和未来利益的权衡,而是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利益权衡问题。因此,人口结构的变化使养老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给联邦财政带来沉

20、重的负担。为此,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酝酿改革。,(一)、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发展基础不够稳固。国家财政负担沉重。代际协议难以为继。竞争能力严重受损。,(二)、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协调代际公正、巩固养老制度,思路是强化个人责任、拓宽保障渠道。当前社会各界正在激烈争论养老保险改革设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减少养老金领取比例。2.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3.提高退休年龄。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三)、若干争论,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社会工程,其引发的思考和反响早已超出改革本身。从可持续发展原理出发,德

21、国要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缓解养老金收支失衡,除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外,有三大策略可以选择,其争论也非常激烈。,一是实行更为优惠的鼓励生育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人口年龄结构。二是大量引进年轻移民,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同时缓解社会老龄化压力。三是在更高发展阶段上呼唤传统,重构社会关系保险,发挥家庭和亲友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第四节 德国医疗保险,一、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二、德国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三、德国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医疗保险待遇四、德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运作五、德国私人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六、德国医疗保险面临的挑战与改革,德国是最早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的国家。德国医疗保险系统的突出特点是组织多元化,市场竞争机制

22、强。按照强制性不同,德国的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90%)和私人医疗保险(10%),没有特别说明,以下所讲的医疗保险是指法定医疗保险。,一、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一)社会共济(二)社会自治(三)政事分开(四)合同管理,德国的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社会保险模式。,二、德国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德国医疗保险组织管理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对医疗保险实施分级管理(二)政府部门立法,社会机构自治(三)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为主体,私人医疗保险公司补充(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按行业划分,不隶属政府部门,三、德国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的职员、工人、学徒、退休人员

23、和大学生都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月毛工资,超过最高界限低于最高界限,法定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义务参保人自愿参保人,自营者和自由职业者,无论其薪资多少,可自愿选择,另外,雇员月工资收入低于一定限额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二)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缴费的计算,以月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收入为基数。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年封顶线为3350欧元,2004年调整为3487.5欧元,保底线在2001年为325欧元,2004年调整为640欧元。,2.缴费费率,确定保险费标准的原则是当年的收入能够抵补当年的支出,费率的高低由各类医

24、疗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不同的医疗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标准略有差异,缴费率一般在12%15%之间,2004年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平均保险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4.3%。,3.缴费主体,法定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原则上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但近几年比例有所改变,实际雇主承担少于雇员的费用。,以下为医疗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三)医疗保险待遇,德国医疗保险待遇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凭卡看病、结账家庭医生和医院的服务免费大部分药费可以报销享受必要的疗养待遇和病假工资家庭成员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四、德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运作,德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运作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一)诊所医生管门诊,

25、医院医生管住院(二)医疗保险公司与医院、门诊医生结算费用(三)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竞争(四)医疗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五、德国私人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与投保式的私人(私营)医疗保险制度平行发展,构成全德国的医疗保障网络。德国私人医疗保险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职人员、私营业主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一)私人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德国私人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可以自己选择。全德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约700万,主要对象是月收入高于一定数额(比如6300马克)的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等。,(二)私人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

26、,与法定医疗保险人人相同的缴费比例不同,私人医疗保险需要审核确认参保个人的疾病风险,从而确定缴费数额。而且投保私人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的职员若投保私人医疗保险,则费用上要贵一些。,(三)私人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投保私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补偿。私人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是病人到医院看病,医院将账单寄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付钱。,(四)私人医疗保险的运作与管理,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一样,通过医院协会与各家医院签订协议。,监管委员会:监管协议医院行业风险评估组(RSA),六、德国医疗保险面临的挑战与改革,挑战:支付范围广、保障

27、范围大、保费支出缺乏控制、人口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导致保费支大于收,赤字出现。,改革的主要措施:退休人员缴费。加强对雇员收入的稽核能力。适度提高筹资比例。结算方式逐步向单病种付费过渡,以更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控制医疗费用。缩短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第五节 德国失业保险,一、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二、德国失业保险模式三、德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四、德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五、德国失业保险待遇六、德国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七、德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八、德国失业保障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一、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建立:1927年,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发展:1969年,劳动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完善:1

28、974年,失业救济法;就业支持法,1960年,支出总额12.06亿马克,占GNP的0.40%;1980年,增长到230亿马克,占GNP的1.56%;1990年,增加到511亿,占GNP的1.56%。,二、德国失业保险模式,德国的失业保险模式是“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的模式,该模式实现了保险与救济的结合。即: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然未能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困难时,当事人被归入领取失业救济金之列。德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就业人口(公务员和雇主除外),保险费由劳资折半承担,失业后将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三、德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德国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只有

29、义务保险一种形式。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但在实际执行中,对月工资收入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凡是月收入在4005600马克(每年不同)的工人和职员属于参加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人。但是,各种自由职业者、不能被解聘的公务员、年满63岁以上的雇员、养老金领取者,都不属于义务失业投保人范围。,四、德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来源有四条渠道:雇员缴纳的保险费、雇主缴纳的保险费、联邦财政补贴和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二)缴费主体,失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雇员应当缴纳的一半,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连同雇主自己应当缴纳的一半,一起上缴给失

30、业保险机构。,(三)缴费基数和费率,1.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失业保险费得最高毛工资基数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如:200年最高毛工资基数限额为月毛工资5150欧元若A月毛工资大于5150欧元,则以5150欧元为基数计算失业保险费;若工资低于基数的1/10,则雇主需缴纳全部应缴保险费。,2.缴费费率,2004年,德国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最高缴费基数以下的月毛工资收入的6.5%,该缴费费率在联邦各州都是一样的。,失业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是:,五、德国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失业保险待遇由若干项目组成,主要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补贴)、失业救济、短工津贴、坏天气补贴(适用于建筑工人)、

31、就业培训费用、职业介绍费用和其他求职费用等。,(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条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参加了义务失业保险:二是已经失去正在等待职业介绍;三是取得保险资格;四是已在劳动局申报过失业;五是正式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失业者正式向劳工局申报失业之日算起,领取时间得长短一般根据失业者失业前3年的工作时间决定。从年满45岁起要根据失业前7年的工作时间决定,一般可领取78312天。45岁以上并工作7年以上的,失业者领取保险金时间最长不超过832天。,2.失业救济金标准与领取期限,一般是

32、在使用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后才开始发放的,或者对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者如公务员、法官、士兵等进行发放。失业者如有子女,其失业救济金为失业者失业前净工资的58%,其他情况为56%。它的发放时间也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每次审批只限一年。但每过一年,如果能够证明仍然具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需重新申请和审批。不论是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救济金在失业者年满65岁后都停止发放,改领养老金。,(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六、德国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七、德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一)就业补贴,短工时的补偿:企业开工不足会引起雇员工资减少,为了弥补这种损失,应当给予短工时补偿。恶劣气候补贴:建筑业创造就业措施的费用:失

33、业者、临时雇佣或在职的老年雇员等。,(二)支付失业保险金,由于失业(即使实现了充分就业,也存在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的存在,且为了维持失业者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和生存,要给符合条件者支付失业保险金。,(三)支付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提供给无权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它的发放对象是失业者、等待职业介绍者、已在劳工局登记的失业者、曾申请过失业救济金者和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够支付其生活开支的贫困者。失业救济是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是帮助穷人的措施,即使没有加入失业保险的失业者,根据一定的标准,也可以得到失业救济金。此外,企业破产、亏损情况下,雇员有权申请得到补偿。,(四)职业促进,职业促进的措施主要有:,

34、1.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政策研究2.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3.职业培训。4.鼓励就业。5.职业恢复补助。,八、德国失业保障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可以使那些失业的人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免于陷入饥寒困境。这有利于创造一个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对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促进消费产业发展,这一制度促进了消费品尤其是基本消费品产业的发展,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因为失业者得到的保险金和救济金主要是购买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这就避免了在失业人员增加的情况下引起消费品需求的大量减少,进而引起食品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萎缩。,(三)保障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失

35、业保障法保证了劳动力的良好再生产和劳动力素质的不断提高。职业培训法劳工促进法等从法律上规定对职工培训、进修等进行鼓励和财力支持,对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换提供了所需要的高质量劳动力。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维持了在经济衰退时失去工作的人的基本生活,从而能在经济高涨时对所需劳动力有充分的供给。,失业保障制度也促进了充分就业。1994年实施的就业支持法和职业培训等措施,为减少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做出了很大贡献。由于流动性不足和信息不充分,劳动局对克服失业人口和职位空缺的情况,发挥了很多作用,否则失业人口和职位空缺肯定会更多。,(四)有利于充分就业,

36、(五)实现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失业保障其实也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它在人的不同时期,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进行了部门再分配,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当然,失业保障也不是没有缺点。比较高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工作的积极性,因为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都是通过缴费和税收从在职人员收入中取得的,它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惰性,使一些失业人员不愿积极寻找就业途径。,第六节 德国护理保险,一、由家庭护理到社会护理二、德国护理保险费的筹集三、德国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待遇,护理保险是德国于1995年最新引入的义务险种。自1995年1月1日起,所以参加法定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从1995年4月1日

37、开始,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从1996年7月1日起,护理保险开始提供住院护理。德国增设护理保险的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私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私人护理保险。,一、由家庭护理到社会护理,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它是从1995年初开始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凭借护理保险偿付的保险金,可使绝大多数需要护理的人将有可能至少在经济上凭自己的力量来掌握自己的命运。除此之外,还实施了一项特殊的“储存时间”政策。即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可利用公休日

38、或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康复中心服务,不拿报酬,这些服务时间可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将来年老或需要帮助护理时,可把这些“储存“起来的时间提取出来,免费受到无微不至的照顾。这一政策,解决了老年护理人员短缺的问题,也为人们日后年老需要护理时提供了保障。,二、德国护理保险费的筹集,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与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同。护理保险的缴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7%。计算护理保险费的最高月毛工资限额与法定医疗保险相同,2004年的最高月毛工资限额为3487.5欧元。护理保险的费用主要通过雇主、雇员向医保机构缴纳保险费来筹集,雇主和雇员各负担护理保险费用的50%,政府给予资助。,三、德国护理保险的

39、类型与待遇,按护理的地点不同,护理分住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根据护理所需要的强度不同,又分为三个等级。护理的待遇由实物和货币待遇组成,均同护理的地点和护理所需要的强度有关。住宅护理的实物待遇每月由轻到重从7503750马克不等,货币补贴从4001300马克;住院护理金从25003300马克不等,而护理院的住宿费用等需投保者自理,平均约1500马克/月。同医疗保险一样,当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投保以后,取得受保权益的子女和无收入或微收入的配偶也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第七节 德国工伤事故保险,一、德国工伤事故保险基金的筹集二、德国工伤事故保险赔偿,工伤事故保险旨在对遇到意外事故的人提供保护,主要是针

40、对员工在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及职业病所进行的保险。其执行机构为各行业的同业合作社。,一、德国工伤事故保险基金的筹集,在德国,所有雇员、农民都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之列。工伤事故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保险费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5%不等,依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每个单位应缴纳的具体保险费金额根据其雇员人数和毛工资总额统一核定。,二、德国工伤事故保险赔偿,在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职业病引起疾病或死亡时,投保者可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工伤事故保险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补贴、养老金、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

41、。承办事故保险的机构主要是包括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各行业合作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承办保险的合作社向个人支付赔偿费。按照规定,承办保险的机构主要承担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投保人的医疗费,给予致残者约合标准工资80%的伤残津贴。另外,还支付约合75%的伤残津贴等过渡补助,以支持事故受害者的转岗培训。当投保者丧失至少1/5的工作能力或身亡,本人或配偶、子女还可得到相应的养老金及抚恤金、伤葬费等。,第八节 德国农村社会保险,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二、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德国农村社会保险是德国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专门分支。农村社会保障计划应被看做是为农业工作者提供社会保险的所有措施的集合。,一、德国农村

42、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因:农民的职业特点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作用: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增强农民的竞争能力和对农民的生活状况发生有利的影响。于是,德国政府开始积极为独立经营的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民老年救济法1957年7月颁布。,二、德国农民养老保险,(一)农民养老保险是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强制保险,两大系统:雇员养老保险体系、独立经营者养老保险体系六个子系统:工人、职员、和煤矿工人属于雇员养老保险体系,手工业者、农民和自由职业者属于后者。可见,农民从”公民“队伍中剥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农民以农业劳动者的具体身份获得相应的权益。,(一)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

43、围,根据法律,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配偶及共同劳作的家属。,(三)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所需的资金来自农民缴纳的保险费和联邦政府补贴。“统一保险费”原则。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的绝大部分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大约只有1/3来自国家的补贴,并且在保险费不足以支付时才由政府予以补助。这说明在德国,农民养老首先而且根本上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国家只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四)农民养老保险待遇,1.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括:老年(退休)养老金(年龄达到65岁时正常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在劳动能力受到严重损害时的康复待遇和在此期间企业援助和家庭

44、援助待遇、在受保险人死亡时的遗属养老金(寡妇、鳏夫养老金。孤儿抚恤金)待遇等。,2.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条件,农民享受养老金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年龄条件,规定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2)缴费条件,按规定必须缴满180个月保险费者方有资格享受标准养老金待遇;(3)附加条件,要求农民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3.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统一保险费”原则领取数额相同;但缴纳保险时间长短不同待遇不同。养老金支付主要是现金支付,也有实物支付。农民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为:月养老金等于养老金基值乘以级数(缴纳月数乘以一个因子)

45、。如早于法定年龄65岁领取养老金,则领取的养老金要打折扣。,(五)农民养老保险经办与管理,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能是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立法和管理监督,微观运作由各州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实行自治管理。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自治机关为名誉性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独立的从业者和雇主都有相应的代表参加。,第九节 德国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一、德国社会救济二、德国社会福利,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并且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领取社会救济金。各不同群体将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一、德国社会救济,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

46、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作为德国社会保险体制最后的“收容及防御网”是帮助那些通过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无法或不足以享有基本法所赋予的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活的贫困者。原则是“先保险后救济”、“尽可能发挥受援者的自救力”。社会救济分为实物援助和货币支付两类。货币支付又分为一次支付和多次性支付两种情形。,二、德国社会福利,(一)家庭补贴(子女补贴),联邦子女补助金法:家庭和单身抚养孩子的人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掉一定数额的赋税之间进行选择。迄今为止,给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补贴各为220马克,给第三个孩子的补贴为300马克,从第四个孩子起每月的补贴为350马克。除此之外,每个孩子每月还可以得到600马克的抚养费,支付给收入在一定界限之下的父母,抚养费共支付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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