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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目 录,第一章:经济法理论基础 4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4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12第四章: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10第五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6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8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4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4第十一章:保险法律制度4第十三章:劳动法律制度4,前 言,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准则,法律、道 德、宗教、习俗、政策等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前 言,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维护社会秩
2、序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前 言,二、法律的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规范作用 预测作用(针对个人)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分配社会利益 社会作用(针对社会)解决社会纠纷,前 言,三、法律关系(一)定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二)要素 1.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组织、国家。2.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主体之间建立一定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包括物质、非物质财产、行为。3.内容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前 言,四、法律的渊源(一)定义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二)分类法律渊源可分
3、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1.主要渊源(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2.次要渊源(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在无主要法律渊源的情况下才适用。,前 言,(三)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2.判例3.习惯4.法理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前 言,(四)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狭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中央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法:包括一般地方发和特殊地方法(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特别行政
4、区的法律)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6国际条约:只有我国政府缔结或加入的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前 言,五、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通常指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前 言,六、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当代中国的法律主要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起源,1755年,法国,摩莱里Morelly(空想社会主义),自然法典:调整范围仅限
5、于分配领域。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等。,1843年,法国,德萨米Dezamy(空想社会主义),公有法典:主张实行公有制(公社);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重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法国,蒲鲁东Proudhon(小资产阶级思想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但他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主张“打到政权”,因此他的经济法并不完全具备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的内涵。,1916年,德国,赫德曼Hedmen,经济学字典:经济法是
6、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一战后的魏玛共和国,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二、经济法的兴起,客观基础之一:市场失灵,客观基础之二:政府失灵,其他方面原因,1.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3.信息失灵4.外部性5.公共产品6.经济周期,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力寻租,1.社会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作用)2.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3.法律原因(人们渴望法治化国家)4.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
7、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三、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不是所有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分配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8、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宪法,行政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
9、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国家干预关系和主体间平等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二、要素,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和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办经营户、自然人。,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上的职权和职责或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内容,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经济
10、义务,三、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受经济法律规范保护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2.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化。3.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如:履行、单方面宣告、不可抗力,四、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但经济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其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实联系在一起。经
11、济法律事实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1.事件:指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能够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件(如水灾、地震)和人为事件(如战争、示威、罢工)。具有三个特点:该行为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实施。2.经济行为: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点:该行为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第
12、四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意指为经济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一、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
1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并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范围,一、仲裁,(三)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必须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14、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 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3.一裁终局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一、仲裁,(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2
15、)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 协议;(3)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注意:A.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即区、县以及没有仲裁委员会 B.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C.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忡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16、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一、仲裁,(四)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效力(1)效力的体现 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提交忡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 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2)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17、、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 的除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一、仲裁,(四)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效力(4)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的中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依据2017年12月
18、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确认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 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吋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仲裁,(五)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19、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2)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先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再确定仲裁员,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哉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与合议仲裁定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一样,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
20、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一、仲裁,(五)仲裁程序 3.仲裁员的回避(1)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2)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3)决定权: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4)回避的后果:按照原来的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申请己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己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重新进行;,一、仲裁,(五)仲裁程序 4.仲裁的
21、审理方式:(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总结: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做出相反约定 5.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1)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 裁程序;(2)按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 撤回仲裁申请处理;(3)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被 申请人缺席裁决;6.仲裁中的和解(1)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结案方式: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仲裁庭根
22、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7.仲裁中的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2)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一、仲裁,(五)仲裁程序 8.仲裁中的裁决(1)裁决的作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 议中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2)裁决书的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名;(3)裁决书的效力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己
23、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9.仲裁裁决的撤销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二、民事诉讼,(一)几
24、个概念 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 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2.诉的要素(1)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谙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3.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1)主体:本、反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即反诉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2)时间
25、: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3)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牵连管辖)(4)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例: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主张一个月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当时说好了用玉石 货款折抵借款,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二、民事诉讼,(二)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2.同等、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3.
26、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民事诉讼,(三)基本制度 1.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二、民事诉讼,(三)基本制度 2.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2)法定原因
27、: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二、民事诉讼,(三)基本制
28、度 2.回避制度(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4)申请程序:方式:口头、书面;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 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二、民事诉讼,(三)基本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例外规定:(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
29、律规定的其他案件。(2)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要公开;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律不得公开。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二、民事诉讼,(四)管辖 1.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管辖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3)髙级法院的管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最髙人民法院的管辖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民事诉讼,(四)管辖 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
30、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被告就原告: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2)专属管辖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3)其他专属管辖,
31、二、民事诉讼,(五)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命题角度: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而不要求被告适格。(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命题角度: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要求是具体,而不要求该请求能够得到支持。(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的庭前繁简分流程序3.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一一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2)缺席判决是针对对席判决而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 出判决,该判决与对席判决效力一样。4.诉讼障碍:延期审理、诉讼中
32、止、诉讼终结5.一审审限立案之日其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 上级法院批准;6.判决的宣告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三、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1.概括式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2.列举式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
33、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4、;(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行政复议,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复议请求、亊实根据:(3)属于复议申请范围;(4)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受理,(1)符合条件5日内受理:(2)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审查,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处、科),2名以上人员
35、参加。方式:原则上书面审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曰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曰)。,(二)行政复议程序,四、行政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
36、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诉讼,争议,起诉,立案,审理,行政行为引发争议,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立案登记,一律接受诉状,6个月内起诉行政复议不服从,知道后60日内,一审,6个月,谢谢您的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