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35882 上传时间:2022-08-0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第一章信用等级根据我局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的实际,参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千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实行实时动态评价。第二条信用信息默认基本分10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信息分值增减,形成个人信用最终分值。第三条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其中:AA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一)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

2、,级分分,A+级分值为1001.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或者直接判级;(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或者直接判级;(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信用自然进入信用级别C级。(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二)受到司法处罚的;三)被吊销从业许可证或撤销从业资格;(四)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五)其它应予以从重惩戒的情况。第五条信用级别被评价或自然进入诚信C级的,在评价有效期内又发生信用减分的,信用等级自然进入D级级别。第六条信用信息计分原则:(一)因同一事项而

3、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三)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四)党员因非诚信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纳入减分信用信息;(五)其它应奖分或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六)凡属减分、奖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第七条信用评价有效时限:参照上级征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监管第八条为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工作生活氛围,让失信者处处碰壁,寸步难行,守信者处处绿灯,

4、工作顺心,司法局根据注册类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情况,对拥有信用AAA及AA级等级评价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在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活动中,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二)在进行人员评先评优时,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三)在“信用XX网”或者司法系统内进行大力宣传表扬;(四)在推荐业务时,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五)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措施进行激励。第九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经常提醒

5、督促,劝其认识并停止失信行为进而进行整改,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本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诚信约谈。由分管领导或责任股室股长对本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失信人员在接到信用提醒或约谈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为C级。司法局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本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第十条对信用等级为级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司法局

6、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限期整改;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取消资格认定资格;取消两代表一委员推荐资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司法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一)列为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向社会或司法领域公开其失信信息;(三)撤销其以前相关荣誉称号;(四)取消参与评优、评先的权利;(五)建议上级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六)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从业资格;(七)在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布;(八)根据情节轻重建议上级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的处罚,构成犯

7、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二条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根据失信性质、轻重、影响,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建议上级机关处分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十三条建议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本局法律服务人员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其信用情况,降低信用风险。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司法局党组在事关法律服务人员业务推荐、评先评优、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等方面,将个人的信用评价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参考,以此来弘扬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第十五条个人信用信息评级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用记录的使用范围。根据我局实际,明确在以下领域首先推广使用:(一)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

8、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或提交个人信用报告;(二)在开展涉及诚信建设方面的典型、先进个人以及司法系统内等评比活动中,要求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原则上取消参评资格;(三)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时,应向资格审查部门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四)推荐业务方面时,要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参与依据;(五)其他需提交使用信用记录的领域。第十六条司法局应当不断完善本局司法行政领域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第十七条不得未经司法局同意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第十八条司法局对本局工作人员查询他人信用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出具本单位开具的证明和个人申请,对工作人员查询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用途、在场人员。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第十九条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可以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查询本人信用信息,司法局应当根据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一)被查询人的信用信息;(二)信用信息的来源;(三)获取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报告的用户。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