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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守全区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乡镇、街道、中心对XX市X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和街道、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中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
2、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由各乡镇、街道、中心每年自行组织开展;从2021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第五条考核部门根据XX市X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X区高标准农田各年度建设任务确定的相关指标,对各乡镇、街道、中心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中心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六条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
3、区级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乡镇、街道、中心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
4、查基本评价指标参照国家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第八条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保护率)、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第九条各乡镇、街道、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3月至4月组织年度自查,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汇总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后,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街道、中心通报,并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十条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
5、标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乡镇、街道、中心耕地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中心按照本办法和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街道、中心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中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十一条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主要对规划期内区各乡镇、街道、中心耕地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乡镇、街道、中心按照本办法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
6、任目标任务完成期末考核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中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根据乡镇、街道、中心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中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乡级政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中心给予表扬。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中心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第十四条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街道、中心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门和区发改、区财政、区审计、区粮食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