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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捐赠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办法随着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我校接受社会(包括团体、企业、个人)捐赠实验实训设备的数量逐年增加。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更好地管好、用好接受捐赠的实验实训设备(含软件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以下统称“受赠设备”),充分发挥受赠设备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述的社会捐赠,是指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自愿无偿向学院捐赠设备的行为或活动,统称为社会捐赠。第二条接受捐赠设备,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我校利益相统一的
2、原则;(四)受赠设备应用于学校的建设事业,严禁将受赠设备挪作它用。第三条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第二章受赠设备范围第四条凡是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我校捐款购买的或直接赠送的用于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仪器设备,不管其产权是否属于我校,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个人受赠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规定管理。第五条受赠设备必须是我校确实需要且质量有保证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废旧设备或技术指标落后的仪器设备不在接受捐赠范围。第三章受赠设备产权第六条受赠设备的产权属于学校,应统一建档入账,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并根据捐赠协议和实际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
3、调配使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对受赠设备进行变更产权、转赠、转卖或报废等处理。第七条明确产权不归我校、我校只有使用权的受赠设备,应单独建账管理,不计入国有资产。第四章受赠设备管理与使用第八条所有受赠设备的管理,均适用于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按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管理。第九条接受捐赠后,受赠设备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函)备案,列明捐赠物品清单及其市场价,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入库手续,并在经费来源一览注明“捐赠”字样。受赠设备的技术资料由其使用单位和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归档管理。第十条学校接受设备捐赠
4、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捐赠协议约定支付,未约定的由我校支付。第十一条若受赠设备属于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在受赠设备到位前,受赠部门应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场地、水电供应等必要条件。第十二条受赠设备的使用按捐赠协议、捐赠函的约定执行。随购置项目受赠的通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定统一调配使用。第五章违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在受赠活动或受赠设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受赠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二)受赠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受赠设备造成损失的;(三)不将受赠设备入账、不纳入我校资产管理的;(四)将受赠设备擅自归为个人使用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