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涉密人员管理与授权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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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人民检察院涉密人员管理与授权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障本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委员会对本院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负全面责任。第二条一般情况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第三条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五)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六)无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倾向。政治处当依据以上条件,对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境外人员和海外回归人员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确定录用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第四条涉密人员界定(一)以岗位界定,按照岗位的涉密程度界定;(二)以密级界定,按照接触涉密信息的密级界定;(三)以涉密层次、涉密等级、涉密幅度、涉密数量、涉密时效等要素对涉密人员进行综合确认。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教育。政治处和保密委员会办

3、公室共同实施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并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及离岗三个重点环节。(一)岗前教育。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基本要求。教育的基本内容是:1、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2、保密工作部门颁发的与本职业务相关的规定、办法;3、所在岗位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保密管理的具体要求;4、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基本要求等。(二)在岗教育。应当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观念,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专业知识和保密技能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和记录。教育的内容可结合保密工作的形势任务和检察机关实际选定,教育形式可采取聘

4、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教育,观看教学录像等。(三)离岗教育。涉密人员离XX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及时做好工作交接,自觉履行有关手续,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保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育。第六条涉密人员的管理与授权。(一)涉密人员的管理由政治处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涉密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态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教育,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岗位。(二)对涉密人员建立

5、完整的系统用户清单,并报本院保密委备案。(三)新增涉密人员用户时,用户的账号应有用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并报本院保密委备案。(四)涉密人员调动时,由用户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安全保密管理员,并报本院保密委备案,安全保密管理员在收到通知后应即时将用户在系统内的多有账号及权限废止。(五)涉密人员在系统登录时所使用的用户身份标识应由用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并报本院保密委备案后由系统管理员产生并确保用户标识在此系统生命周期中唯一。(六)安全保密管理员应每月检查与用户身份标识相关的日志以及审查权限列表,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院技术科和保密办汇报;第七条涉密人员流

6、动的管理。(一)因工作需要,重要涉密人员经政治处同意,可以调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其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解密前,调入单位应当将其继续作为重要涉密人员进行管理。政治处应当将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和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调入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并存入个人档案。(二)涉密人员个人要求调离本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本院根据其脱密期限,安排其从事非涉密工作岗位工作,脱密期满后,按人事管理正常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涉密人员因公派往国(境)外机构及合资企业任职的,应经保密委员XX意,报政治处备案。(四)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开涉密岗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负责对其进行离岗保密教育,完善离

7、岗手续,并及时全部收回离岗人员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带走我院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私自保存国家秘密载体。(五)涉密人员离岗应办理脱密手续,纳入脱密期管理。1、凡因涉密人员调离本院、退休、或因本院内部调整而离开涉密岗位,以及涉密人员提出辞职申请被调离涉密岗位的,应及时与之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并填写涉密人员离岗登记表(见附件1)一并报保密办确认、备案,将其纳入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2、对未经批准自行离开涉密岗位的,从旷工第三天开始,所在部门要及时掌握其动态,每周向保密办XX治处报告,并及时收回由其保管、使用的涉密载体。经确认为自行离岗后,原用人部门应及时填写涉

8、密人员离岗登记表报政治处备案,并争取与之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责任书报保密办确认。凡未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责任书的离岗人员,政治处在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中,注明其涉密身份和泄密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阐明本院享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六)因工作调动扩大或减小了涉密人员密级知悉范围的,应转移教育管理关系,并调整该涉密人员的涉密级另1.本院内涉密部门之间的涉密人员调动,其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关系随政治处的调令转移到调入部门;保密办根据其新进入部门涉密岗位的密级及时调整涉密人员的涉密级别。(七)为掌握涉密人员流动情况,保密办每月末对当月涉密人员流动情况制表统计,每季末各部门向保密办报告本季度涉密人员

9、流动情况,与保密办进行双向核对,每年初保密办对上年度涉密人员总流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为掌握涉密人员基本情况的变化,每年初第一个月各部门向保密办上报本部门涉密人员基本情况台帐。第八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经批准,出国(境)和公派学习培训的涉密人员,出国(境)前,政治处和办公室要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二)对在出国(境)执行公务期间擅自出走,并不听组织劝阻,继续滞留驻在国或地区及第三国就业的,停止其公职;是共产党员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重要涉密人员在境外出走或者逾期不归,以及未经所在部门批准擅自出境的,所在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和可能给

10、国家造成的危害后果向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保密工作部门视情况与国家安全、公安、外事等部门协调,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九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一)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事先必须到政治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的,须签订保密责任书,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涉密人员在岗和离岗脱密期未满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需经审批。对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密人员,不得批准出国(境)。(三)涉密人员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泄漏

11、国家秘密及本人知悉的有关秘密事项。(四)涉密人员经批准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的,超假半年以内的,均予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本院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条涉密人员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一)涉密人员经批准自费出国(境)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得参加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向驻外使馆与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二)对以因私出国(境)旅游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或者为组织、为他人偷越国境使用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管理(一)涉密人员脱密期未满的,不得出国(境)定

12、居。(二)涉密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出国(境)定居,凡担任现职的,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三)涉密人员离、退休后出国(境)定居,脱密期已满的,按管理权限经上级部门以及政治处审批,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到外企工作的管理(一)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一律不得到境外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办事机构或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二)涉密人员脱密期已满的,3年内不得到境外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三)私自到境外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的涉密人员要责令其回院办理有关保密手续。不听劝阻的,应根据国

13、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三条涉密人员无论是在本院或因公派驻国(境)外以及借调其他单位,不许与他人谈论本人知悉的涉密事项,不许向他人泄漏本人知悉的秘密内容。第十四条涉密人员涉外婚姻的管理涉密人员不准与外国人结婚,如坚持要求与外国人员结婚的,需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后,并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履行保密义务,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学术交流的管理(一)涉密人员参加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特别是在接待来华讲学、访问、谈判的活动中,严禁谈及国家秘密事项。(二)涉密人员向外单位投稿和提供论文,须经本院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审定。(三)涉密人员向境外投寄稿件,必须事先经本院或上级主

14、管保密工作部门审定,不准涉及国家秘密。第十六条奖励和处罚(一)对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忠于职守,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做出贡献的涉密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涉密人员因受保密限制而不能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部门应做出评价,报本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本院领导批准,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不因保密影响其评奖、表彰以及技术职务的评审资格。(三)涉密人员如违反保密规章制度,不得评为当年先进个人;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的部门,不得评为当年先进集体。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要按照保密法和本院保密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对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规定,发现重要涉密人员在境外出走或逾期不归,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由保密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违反本规定,对涉密人员管理松懈,保密措施不力,经保密工作部门警告仍不改正,致使发生失泄密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违反本规定,擅自离职私自携带属本院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及私自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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