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政府综合管理制度汇编(18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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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四条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

2、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

3、,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八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条坚持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要综合利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

4、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规范。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重大政策文件解读质量,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认同与支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包括XX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二章解读的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镇

5、政府规章;(二)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XX发);(四)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第三章解读的形式第四条解读方案应对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细化安排,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一并在解读材料中说明解读形式、渠道和时间即可。第五条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6、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三)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

7、点和创新点。第六条政策解读可通过撰稿、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方便公众理解和互联网渠道传播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第四章解读的程序第七条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镇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二)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的附

8、件,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呈送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对需提请镇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一并提请会议审议。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审定后的解读材料,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o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同步将解读材料提交县大数据中心公开发布。若因特殊情况需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最晚应在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第五章解读的职责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

9、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政策出台背景、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第六章回应关切第十条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

10、小时内予以回应。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

11、行公开的工作制度。第四条办事公开应坚持下列原则:(-)主动公开原则;(二)依法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公开下列内容:(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申请材料和材料要求以及示范文本等;(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事项变动的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

12、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咨询投诉电话、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三章公开审查第六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四章公开渠道第八条各单位将主动公开的内容应通过下列渠道进行公开:(-)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政务服

13、务网凤冈站点;(二)办事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资料索取点;(三)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服务卡;(四)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站;(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三)不按规定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内容或不及时公开发布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不及时更新发布

14、内容或不及时作出说明的;(五)违规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总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

15、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

16、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公开主体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1 .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2 .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3 .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

17、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4 .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5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6 .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领导直接责任L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2 .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3 .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4 .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5 .公开主体不及时主

18、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6 .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纪律处分;(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法院判决败诉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

19、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

20、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指镇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一)涉及我镇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

21、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

22、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

23、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第十三条禁止公众参与涉及XX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

24、1号,以下简称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依法建立非公开事项清单,明确禁止公开事项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第二章负面清单建立管理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应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纳入非公开事项清单管理目录:(一)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防、外交、领土、政治、经济、文化、

25、社会、隐蔽战线安全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XX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影响经济安全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贸易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重大经济金融政策有效实施、金融市场稳定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XX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XX秘密

26、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四)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政治制度稳定、国家政治权力稳定、国家政治生活稳定、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五)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

27、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六)涉及XX秘密的信息。行政机关明确密级或其他依法确定为XX秘密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XX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七)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

28、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八)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九)过程性信息。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

29、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

30、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十一)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公开。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十二)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31、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己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十三)档案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十四)工作秘密。在行政机关

32、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

33、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十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梳理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细化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建立非公开事项清单目录;明确禁止公开的事项名称、说明禁止公开的理由。事做到具体、详细、明确。第六条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对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开栏及时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

34、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第二章监督对象第三条政务公开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以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为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员的产生第四条政务公开监督员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群众公认,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的公民;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公共事务,熟悉

35、政务公开工作,作风公道正派,能够较好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反映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第五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三年一聘,重点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产生。第四章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政策法规,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方面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向被监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环节的内容监督。(-)决策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文件出台前,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文

36、件草案征集公众意见,是否公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制度设计等信息;是否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是否公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二)执行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文件出台后,有关单位是否发布权威解读稿件开展政策解读,是否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各行政机关是否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公共服务和其他权力等事项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三)管理公开环节。重点监督各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承担的行政职权

37、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信息,以及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环境监测、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监管信息。(四)服务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就业、社保、民政等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公开机构职能信息、办事范围、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公开内容是否完整。(五)结果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有关单位是否公开关系民生的项目、资金分配及落实情况,特别是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保障性住房分配、

38、征地拆迁补偿、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是否及时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询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峰岩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

39、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专栏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

40、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

41、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第二章预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结合镇县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我镇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

42、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九)涉及我镇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第六条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三章预公开时限和规定第七条预公开时间自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El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

43、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八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确保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投

44、诉举报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向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履行政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进行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内容的;(三)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有偿服务方式变相收取费用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45、,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六)公开的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办理时限第六条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第七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八条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办理期限。第四章办理流程第九条政务公开投诉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

46、组成。(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蜂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登记表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二)转办。完成登记后,按投诉内容涉及的单位,填写蜂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后,报分管领导确定承办科(股)室及具体承办人进行办理,实行专人负责。承办人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四)反馈。镇

47、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经投诉举报人同意,也可由相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回复办理结果。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好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五)归档。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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