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优秀青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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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所战略,巩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主题活动成果,分期分批及时选拔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及管理人才,促进他们成长,以进一步提高我所的技术支撑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在所内以竞争择优方式遴选20-30名优秀学术带头人和技术管理骨干,向“省151人才工程”等省部级人才工程推荐10名以上候选人。第三条所优秀青年人才实行分期分批选拔,五年一个培养周期的动态管理方式。培养期满后,所优秀青年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保留荣誉称号,参加新一轮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第二章聘请范围和条件我所

2、企事业编制内的职工均可参加优秀青年人才评选,重点选拔在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实验测试、非金属研发、珠宝研究、经营管理等专业领域第一线直接从事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五条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二、遵纪守法、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和学风,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善于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团队精神,集体观念强。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扎实的基础学科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发展潜能。四、申请当年未满40周岁,在本单位工作满两周年以上,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年龄界限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

3、5周岁。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六条所优秀青年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分类评议、择优选拔、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一、由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自荐),所在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确定推荐对象后,由推荐对象填写所优秀青年人才推荐人选登记表,并将本人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上报所在单位(部门)初审,经初审后报办公室。二、由办公室XX科技办及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评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在此基础上拟定初步人选名单,报所领导班子审批。三、由办公室将所领导班子将审议批准的优秀青年人才名单在全所范围内公示,并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公示结

4、束后,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经所党政领导班子审定并公布。第四章培养形式及相关待遇第七条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课题研究及管理实践在培养优秀人才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培养人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和管理调研课题。第八条加强学术技术交流。通过邀请高级专家做学术报告和技术交流,拓展培养人员技术视野;依托各类学术协会团体,开展对外技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所范围的学术交流会和分专业的技术研讨会。第九条不断提升专业理论水平,更新专业知识。优先安排培养人员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学习,在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在学费上由所、所在部门(单位)给予一定补助。第十条所优秀青年人才由所命名表彰,并颁发所优秀青年人才证书

5、。第十一条所优秀青年人才在培养期内,享受以下经济待遇:一、每月给予500元学习工作补贴,费用由所承担。二、鼓励参加专业领域各类学术研讨会或科技交流活动的,需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批准,经费由人才专项课题经费或部门费用中列支,若需参加国际交流,可申请所经费补助。三、对申报研究和调研课题的人员,经办公室汇同科技办审核,所党政领导班子批准,在培养期内可累计享受3-5万元的人才专项课题经费,人才专项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第十二条所优秀青年人才在学习培训、职称评聘、入党提干等可优先考虑;可优先推荐为“省151人才工程”、“部百名优秀科技人才工程”、国土资源厅、省地质勘查局有关人才的培养人选以及各

6、类专家库人选。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所优秀青年人才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必须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所办公室XX相关部门负责所优秀青年人才的综合管理和考核工作。一、目标管理。所优秀青年人才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提交培养期内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撰写的交流论文题目等材料;需申报人才专项课题经费的,一并提交立项报告。所有材料以书面形式经所在部门(单位)初审,报所办公室。二、考核管理。办公室对优秀青年人才实行考核,实行淘汰制。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优秀青年人才须于次年8月15日前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附取得的主要成果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办公室。办公室XX有关部门,对其一年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列出保留和建议淘汰名单,报所党班领导班子审批,并公布。对无故不报送计划、年度总结、年度交流论文或经审核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直接取消优秀青年人才资格。第十四条所优秀青年人才在培养期内,因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不宜继续作为所优秀青年人才培养的,经所党政领导班子批准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培养期内调离本单位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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