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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XX校区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管理机构是设备处。设备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法规及要求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第二条:管理仪器设备范围仪器设备范围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仪器、设备、材料、车辆等各种物资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专项拨款等拨款形式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运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收入形式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学校校办企业、各种经营实体在
2、经营中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类资产。第三条:报废条件仪器设备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设备使用年限已过(指折旧年限),并已无使用价值;2 .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3 .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4 .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
3、同种新产品的设备;5 .有关规定不准使用,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第四条:申报程序1 .由设备使用单位填写XX医科大学仪器报损、报废表一式三份,按使用部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原值、报废原因等要求填写。经实验室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备处。2 .设备处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报损、报废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3 .学校审批。第五条:审批权限1 .单台(件)价值1万元(含)以下的,由审计处、监察处、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设备校领导审批。2 .单台(件)价值3万元(含)以下的,由审计处、监察处、设备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3 .单台(件)价值10万元(含)以下的,由审计处、监察处、设备处审核
4、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4 .单台(件)价值大于10万元(含)的,报XX市教委审批。5 .凡车辆报废,均需报XX市教委审批。第六条:报废设备残体处理1 .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贝I。能调剂使用的尽量转帐,物尽其用。2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派人上门回收入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经设备处批准。3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残体中,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应由设备处维修人员妥善拆卸后用于其他设备的维修。4 .报损、报废设备的残体处理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出售,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价,优价处理,力争为学校多增收残值。竞价出售由设备部门牵头,审计、工会、监察、财务共同参与。5 .报废的设备残值变价收入归学校所有,统一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使用。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报废范围,甚至擅自处置学校仪器设备等,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实施责任追究,除没收其处置收入外,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0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