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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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实施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

2、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O【规章】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

3、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三、受理条件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四、办理材料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2、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原件。五、办理流程图A1材料不全审核、复核六、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办结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23号柜台联系电话:九、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4OO,下午16:00-20:00(夏季)、15:30-19:30(冬季)十、常见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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