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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推进化妆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省局制定了XX省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工作指南(试行),以指导市(地)局做好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试点工作。一、适用范围适用于XX省辖区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试点工作。二、总体要求通过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推进落实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提升化妆品行业自律水平,普及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形成经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实施风险监管、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模式。三、建设对象
2、化妆品安全示范街区以“一街多区域”为主要建设对象。“一街”是指一条主流商业街内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多区域”是指非“一街”形式的周边地区其它类型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类型包括商场超市、美容院、专卖店、美发店、妇婴专用品店、酒店、批发市场(商店)等。四、建设要求各市(地)局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以“一街多区域”为主要建设对象,积极探索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的街区要有明确的主流商业街地理定位,要覆盖主流商业街内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需制订详细的创建计划。五、建设标准(一)“一街”建设标准L“一街”内所有的化妆品经营企
3、业均纳入建设范围;2 .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应基本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3 .街道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工作;4 .街区内未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5 .街区内应设置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或电子屏幕;6 .公众对街区内化妆品经营秩序满意度达90%以上。(二)“多区域”建设标准将“一街”周边地区存在的其它类型经营企业纳入建设范围,建设标准参照“一街”建设标准。()经营企业建设标准1 .产品合法: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内所有企业均能够提供所售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文件;2 .产品来源可追溯:建立购进台账,所售化妆品能够提供
4、合法渠道(企业)出具的购货票据;3 .质量合格:所售化妆品能够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合格标记)或规定的检验报告;4 .仓储规范,企业所售化妆品按相应仓储条件保存;5 .化妆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16年以前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不得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 .企业所售化妆品上级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有条件时采用);7 .建立产品投诉、召回处理记录;8 .经营企业与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定并遵守合法诚信经营承诺。(四)监管部门建设标准1 .有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化妆品
5、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创建工作,并建立工作机制;2 .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所有企业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100%落实。监管部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对化妆品安全示范街区内经营企业开展业务指导,指导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3 .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并按计划组织落实;4 .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内案件查处率达100%并依法公开;5 .在官方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五)行业组织1 .有行业组织的,行业组织通过合法诚信经营倡议、开展培训教育等方式参与化妆品安全示范街区建设工作,提高行业自律水平;2 .无行业组织的,监管部门应引导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内经营企业签定并遵守合法诚信经营公约。(六)消费者1 .消费者在化妆品经营场所可获取消费安全常识及查询化妆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2 .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满意度达到90%以上(有条件时采用)。(七)社会力量1 .街道管理机构、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公共媒体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2 .相关社会力量签订责任书,倡导共创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