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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患者住院管理制度一、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者,凭经治医师开具的入院通知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证件到住院结算中心办理入院登记手续。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后,病区应严格执行身份双审核制度,确保人、证相符,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各种证件由所在病区统一存放和管理,以备查用。四、参保职工患者入院前三天的门诊费用、参保居民患者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急诊费用可一并计入当次住院费用给予报销补偿。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发生门诊医疗费,医师不得接受患者指名检查、指名开药和超规定开药。五、凡属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员,经治医师应在住院病历中详细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原因
2、及性质,不得出现“不慎摔伤”、“因故致伤”、“因意外伤害所致”等字样,以便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确认程序。六、住院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一般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须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项目或药品时,要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七、因医院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填写外出检查、购药审批表报医保部审批,并及时记录在病历中。院外检查、治疗费凭检查单、处方明细清单、有效发票及相关人员签字一并计入当次住院费用给予报销补偿,检查报告单和外出检查、购药审批表粘贴在病历中。八、参保住院患者原则上不能离开医院。确
3、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医院的,经主管医生同意,护士长、科主任签字后报医保部备案,必须限定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清楚,否则视同挂床住院九、住院期间确需转诊、转院至*市外医疗机构者,应由经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任同意后由医保部审批。十、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推诿、拒收患者,严禁冒名、挂床、分解住院。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其所在病区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十一、患者出院时,只能带与本次出院诊断有关的药品,所带药品的种类最多不超过5种,剂量一般控制在7日内,最长不超过2周。已开药品尚未用完,不得重复开药。十二、患者所在病区应严格执行医疗文书书写管理规定,病历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依照临床诊治技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给药,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