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员异动、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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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员异动、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资产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产权都归学校所有。第二条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机构异动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第三条人员异动或机构异动,都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

2、理资产交接或私自处理(如带走、转送、丢弃或变卖等)。第四条交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下:1 .使用和保管的公用资产。如: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及家具等。2 .图书资料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3 .各类工具及箱、柜、公用房屋等门钥匙等。4 .其他(如:教职工调离学校原居住住宅)。第五条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离学校、停薪留职人员及出国人员(两年以上)应在离岗前两周内将所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交接给接替人员或资产管理员,一个月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其中,离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确需继续

3、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校内借用手续。第六条自动离职、辞职人员应在离校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非正常情况下,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有责任追回资产,并及时向人事处和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通报情况。第七条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和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主管领导负责共同催还和清缴,并要求相关人员在离岗后一个月内完成。第八条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要求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异动岗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周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第九条因机构异动引起资产调

4、整,经学校批准同意资产分割方案后,在两周内办妥交接手续。未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十条有关单位在办理教职工工作岗位异动手续时,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应对异动岗位的教职工的资产帐目进行核实,并在教职工岗位异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校内岗位变动及调离等异动人员手续时,须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已办妥资产手续,再办理其它手续。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有责任对资产交接进行督促和落实。因人员或机构异动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参照*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经济赔偿条款由人事处、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等单位共同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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