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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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房改的有关政策、成本核算的有关要求、我院所房产管理的现状和实际需要,为了充分挖掘现有房产资源潜力,提高房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落实好房改政策,解决好职工住房问题,特制定我院所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全院所房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由总务科负责调整、分配。第二条房屋属国家固定资产,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充分发挥其效益,延长其使用寿命。第三条任何科室、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抢占房产,违者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并追究违者责任。第四条严禁对建筑物随意改造,如确实需要改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总务科同意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条根据规划意图、

2、建筑功能、部门设置、规模及长远设想,经院领导同意后,由总务科统一安排与调整医院科室用房及地下室使用,并通知财务科计入所在科室的成本核算内。第六条凡医院范围内新建、翻建的基建、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总务科移交有关手续,资料及时归档。第七条总务科行使对医院所有房屋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对全院所房屋进行全面清理,并建立房产、土地报表制度,定期向院长报表。使用科室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对不执行医院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处罚。第八条职工住房分配原则:依据房改政策,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本着优先解决引进特需人才、无房户、生活确有困难户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数量较多时,要向职工公布有关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第九条本院职工调动工作办理迁移手续时,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有责任要求其到总务科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分配给职工的公房,禁止个人间转让、出租,一经发现,总务科有权收回住房。第十一条今后分配职工住房,按国家规定,先售后租。签订住房协议,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二条职工分到住房后,长期不住且无特殊原因者,由医院收回。第十三条严格按政府现行房改政策处理职工住房问题。认真调查,做好货币化分房工作和房产证发放工作,及时清理拖欠购房款、房租、水、电、卫生、取暖费,定期向院长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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