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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规定为规范我校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备,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环境,根据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机关单位、图书馆及校医院等。第二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内容为电脑、办公桌椅、文件(书)柜等。第三条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中层干部为台式计算机(或手提电脑)、打印机各一台。台式计算机(或手提电脑)控制在5000元以内,打印机为普通激光打印机;科级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电脑配置由学校统一按当年度的招标标准配置。家具配置标准为:中层干部配备的办公桌椅及文件(书)柜控制在5000元以内,科级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配置的办公桌椅控制在2000元以内。第四条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需求由所需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第五条学校办公设备、家具的购置按经费预算计划执行,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第六条因为人员岗位调整,所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设备移交。确实需要带离设备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国资处审批。第七条已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新增人员标准分级配置。第八条学校原则上不接受临时购置行政办公设备和超标配置行政设备的申请。第九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