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的整体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面向在校本科生实行辅修制。为规范辅修专业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第一条辅修专业指在校本科生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在规定时间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取得规定学分者,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二条凡是学校设置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开展辅修专
2、业教育。各教学系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条件,向全校本科生开设若干个辅修专业。第三条申请辅修外语或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同时应符合外语、艺术类专业的修读条件(具体要求由相应专业制定)。第四条每学年的辅修专业目录、开班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五条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教师配备、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条件的提供等。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涵盖该专业的核心课程。第二章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第六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2年,时间不超过主修专业的弹性修业年限。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在第三至第六个学期内完成。第七条每个辅修专业总课时为480学时
3、左右,总学分为28至30学分之间,共修读8至10门课程;每学期开设2至3门。第八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在系审核后,可免修辅修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重复课程超过两门时需由辅修专业所在系指定的其它专业必修课程予以修读。第九条辅修制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完成学业。第三章修读条件和申报程序第十条修读条件L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3 .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4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可以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近或不同的专业;5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
4、申请辅修。其主修专业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在一年级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6 .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第十一条申报程序(-)每年3-4月,各教学系将计划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录取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汇总至教务处。(二)每年4-5月,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辅修专业目录、录取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三)每年5-6月,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辅修专业目录、录取计划和本人实际情况,向主修专业所在系递交*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主修专业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向辅修专业所在系推荐,经辅修专业所在系审核后,将同意录取名单和申请表报教务处。(四)每年6月,教务处将拟录取的学生名
5、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下达通知。(五)每年6-7月,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文件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将手续办理完毕。第十二条学生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辅修专业学费,持缴费收据到辅修专业所在系报到注册,取得辅修的资格。辅修专业学费的计算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即辅修专业学费标准=辅修专业所需学分X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X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中途申请终止辅修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回。逾期不交费或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1个辅修专业。学生获得辅修资格后
6、,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选定的专业及学科门类。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辅修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等。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质量监控、成绩登记以及协助学籍管理等。第十五条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学生人数灵活采取集中授课或插班听课的形式组织教学。20人以上应独立开班集中授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7-10节、周末或假期。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考试周主修专业考试之前或之后进行。第十六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其教学大纲与主修专业核心课程一致,教学内容和要求应达到教学大纲的规定。第十七条辅修专业所在系要选派经验丰富、教
7、学效果好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第十八条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所在系应向辅修专业所在系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所在系应允许学生按照辅修课程主讲教师的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学习。第十九条辅修专业学生的管理工作由主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专业所在系只负责学生的辅修教学管理及结业资格审核。第二十条学生需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时,对方学校必须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且与我校为同一录取批次。由学生提前向我校辅修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系根据对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修读课程并由我校辅修专
8、业所在系认定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需修读在线开放课程作为辅修专业课程时,学生须经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审核同意后,方可修读此类课程并予认定学分。第二十二条教务处配合相关教学系定期对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对于不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辅修专业,将限期整改或责令停办。第五章学籍与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辅修应在学校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如需延长辅修专业修读期限,学生最多只能申请一次,且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全部辅修课程的修读。第二十四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课程考核、成绩管理的相关制度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第二十五条辅修课
9、程不及格时,有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合格则需要重修。学生在主修或辅修课程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即予终止其辅修资格。第二十六条需终止辅修的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学院本科生终止辅修申请表,交辅修专业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已通过的课程学分作为其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第二十七条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且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由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审查辅修专业学生的结业资格,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可与主修专业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并在学历信息平台上予以标记。第二十八条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则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以前相关规定涉及本管理办法内容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学校将按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