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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
2、,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实验室任务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科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础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及创新能力。第七条实验室要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努力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第八条实验室
3、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安排好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第九条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实验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努力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第十条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一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三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正式建制实验
4、室,基本条件如下: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3、具有完成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的足够的配套仪器设4、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5、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学院(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由学院、部门论证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与
5、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九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和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凡具备申请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
6、资格,服务于社会。第四章实验室体制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一名院行政领导主管学院实验室工作。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二条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管理和协调各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Q归口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拟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
7、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4、会同国资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5、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专业发展与学科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论证、研讨实验室的定位及发展规模,对实验室建设提出评议意见。2、对实验室的设立、撤消、合并等改革进行论证,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3、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和评价,监督计划的实施过程及设备
8、的使用情况。4、对贵重仪器及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实验室管理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实验室
9、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耗材等物资的管理,应按照校国资处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科技开发处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合格的,可向有关标准计量局部门申请计量认证。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物资、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第三十条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经常开展自查、自评、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第六章实验
10、室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人员担任。第三十二条学院分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提名,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任命。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2、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3、科学管理实验室,贯彻、实施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4、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协助本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
11、、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实验室所在学院、部门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由校职改办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各学院(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教务处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