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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制度一、病历必须在病人出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由病案管理人员统一收集。二、回收后应注意检查首页各栏是否完整,同时依序整理,装订成册,完成信息录入、上架存档。三、各类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病案室翻阅病历,严禁以任何理由进入病案室对已归档病案进行修改。四、未经医务科批准,严禁任何人擅自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病案资料。严禁任何人擅自与其它单位及个人合作搞研究,一经核实参照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五、办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医务科同意,严禁任何人擅自为病人复印病历/病案资料(包括病区的在架病历)。六、除特殊用途(临床医疗参考、科研教学、病案复印复制、死亡病例讨论,处理纠纷等)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病案带出病案室。凡涉及到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缺陷的病历档案,要专柜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借阅。七、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