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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制度一、非自愿住院精神病人入院条件1 .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2 .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患者不同意但其近亲属同意治疗的。3 .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送住院的患者。二、非自愿住院精神病人入院程序L近亲属同意患者住院的由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4 .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近亲属不同意住院,可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5 .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三、非自愿住院患者诊断复核1 .患者家属不同意非自愿住院精神疾病患者,在患者非自愿住院3日内向患者住院病区或医务部提出。2 .医务部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3 .医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疾病诊断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诊断的,应当回避。4 .诊断复核医生应当对诊断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其他资料应当妥善保存。5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精神障碍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