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净水厂一期运营维护含地面景观公园物业委托运营维护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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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山净水厂一期运营维护(含地面景观公园物业)委托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甲方: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合同签订日期:一、 总则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签署:甲方: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乙方:鉴于:根据花山净水厂一期(含地面景观公园物业)运营维护的采购结果,按照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运营服务期限内,运营、维护花山净水厂一期所有生产及附属、配套设施,处理花山净水厂纳污区域范围内供应的城市污水,负责地上景观公园开放运行与物业服务,并于委托运营服务期限结束后以约定条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

2、指定机构。甲方授权运营工作辅助监督管理单位,代为行使项目监管职能,相关事项按照甲方和被授权单位签订的授权辅助监管协议约定。二、 定义和释义1 .定义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1.1. 项目:指花山净水厂一期,项目设计能力7万立方米/日。为全地埋式布置,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A/A/O-A/O工艺+平流沉淀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项目整体运维管理服务包含污水处理设施及运营生产辅助设施运营维护、厂内地上景观公园开放运行与物业服务两部分。污水厂上部建设配套城市景观公园,面积生2公顷。1.2. 委托运营:指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甲方将项目委托乙方进行运营,乙

3、方通过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公园管养维护服务并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景观公园物业服务费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并在委托运营期届满后按移交约定将所有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机构。1.3.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委托运营服务协议,包括协议的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委托运营服务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1.4. 项目设施:指本协议11条约定的,截至移交日前,由甲方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建设的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全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1.5. 项目设施移交日:指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清单、程序和条件接受甲方移交的项目设施之日

4、。1.6. 商业运营开始日:是指由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所列的日期。1.7. 谨慎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同类业务时运用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程度。就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L7.1获得充足的材料、资源和供应品(包括化学品),以满足污水处理厂设施在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的运营维护管理需要。1.7.2 获得足够数量、具有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操作人员,以使正确、高效地并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净水厂设施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1.7.3 由有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

5、和程序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及维修,以确使净水厂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1.7.4 进行恰当的检测和测试,以确保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确保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1.7.5 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1.8. 出水:指经污水厂处理过的污水。1.9. 出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乙方和环保部门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污水出水水样之处。1.10. 出水水质标准:指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即处理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经行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空港环管影20186号)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

6、要求。1. 11.检测机构: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托对本项目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测的第三方机构。1.12. 进水:指乙方从进水点接受的污水。1.13. 进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乙方和环保部门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1.14. 进水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1.15. 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1.16. 运维服务费: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行的污水处理项目按本协议规定承担污水处理及景观公园物业服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1.17. 移交调试:是指按照甲方批准的移交调试方案对项目进行性能测试,证实项目能够连续稳定生产和达标处理污水。1.18. 公用设施:指不属于项目设

7、施,但为项目设施服务或必需的公用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电、道路和通讯等设施。1.19. 规范:指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及本项目的文件.1.20. 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移交等而需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1.2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1.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1.1.2. .流行病、瘟疫;1.1.3. .战

8、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1.1.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1.1.5. .因政府法律或政策变更的原因,导致乙方在本项目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而该等影响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消除或获得补偿;1.1.6. .项目设施非因乙方违法经营被接管、征用、没收以至于项目无法维持其经营;1.22. “日、星期、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1.23.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市、属地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1.24. 移交日:指项目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

9、前终止后,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之日。1.25. 法律变更:指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有权部门对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1. 25.1.甲方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适用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1.26. 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任何下属机构、任何省、直辖市或地方政府主管机构及其任何部门,以及对乙方、项目及其任何部分拥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

10、民政府任何部门、主管当局、机关、机构、司法机构或法庭,也包括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或依本协议确定的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继承者或受让者。1.27.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1.28. 运营年: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一个月的首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托管期届满结束。1.29. 运营月: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即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托管期届满之日结束。2.释义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2.1.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

11、款和附件;2.2. “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履约人;2.3.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2. 4.“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2. 5.本协议中的“告知、通知、证明、确认、批准、同意、声明、许可等”均指采取书面形式。3. 6.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任何所作的补充或修改;4. 7.“元”指人民币元;5. 8.标题仅为方便使用。三、声明和保证3.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和

12、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 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本协议项下委托运营事项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4. 3.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对乙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5. 4.在委托运营期内,甲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为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提供必要协调。3. 5.未隐瞒污水处理厂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对乙方不利的情况或事件及可能导致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劳工、环境索赔或其它法律或监管责任)。3. 6.甲

13、方保证乙方使用污水处理厂设施、厂房及厂区所涉土地不受其他方干扰。3. 7.在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必要补偿;3. 8.甲方按照财政支付程序执行服务费支付;6. 9.甲方可为乙方获得适用于乙方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协调;6.26. 在委托运营期内,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公园管养维护费等相关费用。4.乙方的声明和保证4.1.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并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4.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

14、决诉讼、起诉等程序;4.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运营污水处理厂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4.4.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4.5.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公司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4.6.乙方及其提供的担保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和/或其他担保文件将(1)不会违反任何有

15、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对乙方、担保人有限制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文件,(2)没有引起乙方、担保人违反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所规定之义务,(3)没有违反乙方、担保人的章程和公司内部文件的任何条款;4.7.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花山净水厂一期的名义从事致使甲方或项目承担任何义务、责任和负担的活动及对项目和甲方有任何损害的活动;未经报备甲方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的名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本合同服务范围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或契约;不得买卖、出售、出租、转让、赠与、遗弃甲方的或项目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也不得对甲方或项目的财产或权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者作其他处分。4. 8.乙方完全明

16、白:乙方对项目的运行、维修养护进行承包,盈亏乙方自负。如果乙方因运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亏损,乙方应自行承担。7. 9.甲方现已取得污水厂运营的政府批文及环保批文,该等批文的持续有效及变更由乙方负责。4.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本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的细节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关于甲方和污水厂的商业秘密。无论在合同期间或期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披露、告知或传播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的全部或局部内容。四、运营期限和委托运营服务范围5 .本项目的委托运营期限1. 1.乙方拥有本项目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的运营权,即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开始一直到本项目委托

17、运营期限届满。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甲方非必要不再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运营本项目。5. 2.委托运营期限2年,自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6 .委托运营维护服务内容6.1. 花山净水厂现状生产运营正常,达标出水。乙方接受项目现状以及所有缺陷,在甲方委托运营期限内全面负责运营、维护管理项目所有产生及附属、配套设施,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处理本协议项目纳污区域范围内供应的的城市污水,按主管部门要求合格完成下达的年度污水处理任务,确保每口出水水质指标合格、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包括居民生活污水和企事业、工业等单位排放的废水以及渗流、流入物和渗入物,并负责本项目厂区及地面景观公园所有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

18、维修和大修,确保正常运行;确保园区安保、构建建筑物的安全,协助日常以及重大参观接待任务等。6.2.项目规模花山净水厂一期工程厂区形式采用全地埋式布置,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AAO-AO工艺+平流沉淀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污水处理规模为7万立方米/日,配套污泥脱水干化设施,采用全地埋式建设形式。项目设计出水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IV类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较严值(C0Dcr30mgL,B0D56mgL,NH3-N1.5mgL,TN10mgL,TPO.3mgL,SS10mgL,大肠杆菌WlOoo个/L)。污泥处理采用厂内脱水及热

19、干化工艺,处理至含水率低于40、后外运处置。地面配套可公共开放的景观公园及运动健身等设施。6. 3.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污水污泥处理服务费用和景观公园物业服务费用等。7. 4.在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不得委托其他第三方负责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运营生产辅助设施的运维、景观公园开放运行与物业服务。8. 5.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时,甲方有权改变委托运营方式。双方应就此达成新的协议或就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达成一致,如导致委托运营期限提前终止的,相关事宜双方另外协商。9. 6.在甲方出现净水厂资产权属调整、转移等重大变化时,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不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改变委托运营方式,可选择与乙

20、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由新的资产权属方继承甲方权利与义务继续执行本协议,具体双方协商确定。7 .项目设施的抵押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只享有项目设施的使用权,不享有项目设施(包括运营期内由甲方出资购置的所有新增资产)的所有权,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花山净水厂一期的名义从事致使甲方或项目承担任何义务、责任和负担的活动及对项目和甲方有任何损害的活动;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的名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契约;不得买卖、出售、出租、转让、赠与、遗弃甲方的或项目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也不得对甲方或项目的财产或权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者作其他处分。8 .委托运营期的提前终止委托运营

21、期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8.1.1.委托运营期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8.1.2.协议对方违约,协议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8.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终止本委托运营协议的;8.1.4.乙方终止经营,且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无承继方的;8.1.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9.委托运营期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1.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9.1.2.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委托运营期间向乙方支付运维服务费。移交期运维服务费按照甲、乙和前运营单位三方签署移交记录之日为限。为确保乙方正式接手运营后项目生产运营安全平稳的过渡,确保出水水

22、质持续稳定达到项目设计出水标准,乙方和前运营单位在进行移交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乙方和前运营单位协商后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运维服务费中进行确认分割,甲方不再另外支付。9.1.3.为乙方开展本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必要帮助协调。甲方按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本协议下因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和责任。9.1.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外,甲方负责协调花都区政府完成花山净水厂相关主干管网建设任务,统筹调配污水输送至净水厂处理。9.1.5.于项目设施移交日,根据本协议附件3的内容,将项目设施移交乙方。该等设施自移交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使用、维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1.6.于项目设施移交日

23、,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内容,将公用设施交由乙方使用,该等设施自移交日起,所发生的使用、维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1.7.对乙方污水处理运营过程、景观公园开放运行及物业服务实施监管,包括资产、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9.1.8.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9.1.9.甲方有权或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9.1.10.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设施进行临时接管。9.1.11.不干预净水厂的正常

24、运营和维护,除非是根据本协议或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履行其职责。9.1.12.甲方有权授权运营辅助监管单位代为行使项目监管职能,乙方同时接受甲方及运营辅助监管单位的监管。9.2.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9.2.1.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污水处理厂的相应人员、技术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9.2.2.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应始终谨慎运营和维护所有的项目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9.2.3.应保证其所有的项目文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保险单等文件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9.2.4.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委托运营期内自行承

25、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9.2.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景观公园物业服务费;9.2.6.接受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9.2.7.乙方应对水务、环保等行政部门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提供协助,并承担相关费用;9.2.8.在约定的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环保保护负责。9.2.9.在委托运营期内,对其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责任负责。9.3.乙方的其他义务9.3.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

26、、责任和风险,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理、运营、维护(包括污水处理过程中出水水质等环保监测检测,产生的污泥运输及处置工作,实验室的危废、其他固废的无害化处置),保证按照适用法律、本协议和谨慎运营惯例经营污水处理厂,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并能在运营参数范围内安全稳定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9.3.2.科学合理地制定项目年度运营方案,按采购计划、设施维护及管养计划、资金安排方案,编制项目运营手册及编制专项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9.3.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及景观公园管养维护等服务;9.3.4.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接受甲方及其授辅助权监管单位对乙方的

27、监督和检查,并为甲方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9.3.5.乙方须编制景观公园管养维护等工作方案,经甲方审批后实施;9.3.6.在作出年度经营计划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9.3.7,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及景观公园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管理;9.3.8.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9.3.9.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持有本行业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9.3.10.根据行政监管及项目运营需要,建立完整的各类管理台账,动态管理,建立工作周报、月报、季度报、年报制度,按要求报送甲方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9.3.11.负责与污泥运输处

28、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并协助污泥处置管理过程的问题。9 .3.12.配合甲方协调花都区政府调配污水输送至净水厂处理相关事宜。10 3.13.负责向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部门申办水、电户名变更手续。11 .项目设施移交11.1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甲方、乙方和前运营单位应共同组成资产移交工作小组,开始本协议项下资产的移交工作,资产移交工作应在不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本项目主体工程、主要设备如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乙方不得以存在缺陷(项)为理由拒绝接收,对于不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所约定的移交条件的的资产,甲方应限期维修或更换,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二次移交。11.2 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资产

29、的移交工作没有阻碍,按乙方接收人员要求将其资产移交给乙方人员。11.3 本协议项下的资产移交程序包括:(1)清查资产数量;(2)登记造册;(3)资产验收;(4)移交实物资产;(5)移交资产档案;(6)签署资产移交清单。(7)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11.4 移交的项目设施详见本协议附件3项目设施清单,包括但不限于:(1)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2)污水处理厂相关设备,包括在途设备,设备安装过程中由甲方实施监督管理的设备;(3)污水处理厂需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设施;(4)污水处理厂的维修、维护器具、备品备件等;(5)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6)污水处理厂截至移交日前的办公用品;(7)地面景观公园及其

30、附属设施。甲方向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以该项目业主和项目总承包方签订的工程、设备总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设备、设施、备品备件清单、竣工图及上一个商业运营周期新增设备统计为依据,具体以移交清单为准。该等设备、设施和备品备件应以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为前提,若乙方在接收项目设施后,认为需要购置清单之外的设施设备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营或维管的,则由乙方自行购置,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污水处理服务费内,甲方不再另外支付。本次运营期内乙方新购置设施设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使用权,并负责这些设备在协议约定运营期内的维护维修工作,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12 .甲方就项目设施的声明和保证12.1 甲方是项目设施的唯一合法

31、所有者,拥有完全的权利签订本协议,并且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2.2 本协议附件3列明的项目设施的状况真实准确,所有项目设施无附带任何其他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并未被法院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3 资产移交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污水处理设施的性能整体完好率达IOO乐(2)污水处理设施在资产移交日前能持续稳定运行。如经测试验收,污水处理设施性能整体完好率未达100%,运营单位在资产移交前,应会同原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交验和测试,甲方根据上述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维修或更换。12.4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

32、、准确和完整的12.5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和项目设施移交日前分别获得本协议及项目设施移交需要由甲方取得的所有批准文件12.6 6.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对其他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利益损害12.7 甲方承担所有移交的前期项目设施附着的相关协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未付的工程费用、设备、原材料采购费用、人工费用等。12.8 8.甲方同意承担因违反本条约定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法律责任。13 .项目设施移交小组13.1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和原运营单位应各自确定不少于三(3)名人员组成项目移交小组,负责项目设施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与项目设施移交有关的资产清点、协议转让、运营交接、

33、人员安置、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项目设施移交前期工作。项目移交小组应就该等工作分别编制工作报告,作为本协议附件513.2 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采用协商制度。项目移交小组的负责人由甲方指定,有权安排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包括召开工作会议及合理要求甲方、乙方和原运营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报告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13.3 3.前运营单位和乙方应对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予以配合与协助。项目移交小组对项目设施移交前期工作所作工作报告对前运营单位和乙方具有约束力,根据适用法律须由政府部门批准的除外。前运营单位和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协议签署之前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13.4 甲方应承担依本条款委派人员的

34、工资和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乙方委派人员的相关费用已含在运营管理费内,甲方不再另外支付。13.5 5.项目移交小组在项目设施移交日之后自行解散。14 .项目设施移交日14.1 在项目设施移交日前,各方应确保以下的条件全部满足:14.1.1. 项目设施己经按照11.3条约定检测合格;14.1.2. 乙方收到了前运营单位移交的污水厂相关资料和文件,且除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延期办理的之外,本协议规定的原有协议的变更、转让或终止和解除己经完成;14.1.3. 项目移交小组已经完成项目设施的清点、运营交接和人员安置的准备工作、土地使用权划拨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项目设施移交前期工作;13.2.在项目设施移交日,

35、甲方应与乙方、原运营单位签署书面移交文件,将污水处理厂全部资产及档案资料交由乙方。13.3.项目设施移交时应按照确定的资产清单范围移交全部的污水厂资产及相关备品、备件。14.项目设施的移交14.1.本次委托运营不涉及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项目设施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14.2.一般约定14.2.1.项目设施移交时,甲方、乙方和原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协议附件3所列清单,共同对污水处理厂现有的项目设施进行逐项清点和登记,并在必要时就其状况或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备注后,由三方代表签字予以确认。移交记录经三方签署之口,即为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14.2.2.甲方保证在项目设施移交日以

36、前,依照适用规范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14.3.项目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的移交14.3.1.甲方或组织前运营单位应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可研报告、可研批复、立项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地勘报告、概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必要文件的复制件或副本等。14.3.2.甲方或组织前运营单位应向乙方移交已经完成或仍在建设中的所有土建、安装工程资料等,以及项目上一运营期内的全套运营管理相关档案资料文件。14.4.技术文件的移交14.4.1.技术文件应包括污水处理厂所有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止项目设施移交日现有的

37、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文件和技术档案,所有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等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文件。14.4.2.所有上述技术文件仅为供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目的而移交,其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14.4.3.乙方应仅限于为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上述技术文件,并不得将该等技术文件使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除非己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及相应的任何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4.4.4.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应时刻保持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重置后技术资料的更新,工艺改造形

38、成新的项目设施的全部技术资料。14.4.5.乙方对该等技术文件应在使用的同时,尽到善意的维护和保管义务,以保证在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该等全部技术文件完整、完好地交还甲方。14.5移交责任的划分14.5.1设施、设备移交时讲进行必要的相关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项目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形成设备缺陷表单。前运营单位负责修复该缺陷或损坏,乙方可协助修复。14.5.2设施、设备移交后,凡属设备供应方合同保修责任期内的,仍应由甲方协助乙方联系维修。14.5.3移交过程中,若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好程度存在异议时,由前运营单位和乙方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争议的资产进

39、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15 .原有协议的变更及转让15.1. 所有原有与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等生产经营有关的协议(以下称原有协议)应由甲方提供给乙方,并将该等原有协议纳入附件6。15.2. 如任何原有协议导致乙方承担责任、义务或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15.3. 3.原有协议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应于项目设施移交日前完成。16 .甲方和其他方物品的移走1. .1.自乙方签署协议日起三十(30)日内,甲方应从污水处理厂移走属于甲方或其他方的,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和维护无关的全部物件(为进行清点项目设施所需的物件除外)。16. 2.如甲方未在上述

40、期限移走上述物品,乙方将通知甲方后将未移走物品移走并运至适当地点存放保管,因此产生的搬迁、存放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17 .风险转移对在项目设施移交日后发现的非乙方运营不当原因造成的项目设施缺陷,包括隐蔽缺陷(指双方在项目设施移交时按照正常的检测、测试手段无法发现的项目设施质量缺陷),如果有缺陷的项目设施仍在其供货商、建设商或承包商等的质量保证期之内,甲方将有义务向相关的供货商、建设商或承包商等提出限期整改,乙方不能因仍处于质保期内对其运营不当造成损失的行为免除责任。18 .项目用地18.1. 本项目由甲方提供建设用地,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项目所涉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始终归甲方所有。18. 2.甲

41、方确保乙方有权在委托运营期内为项目之目的合法使用污水处理场地。除另有规定外,乙方接受项目所涉场地及其周围的状况,负责场地安全看护。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不承担土地使用税费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由甲方缴交。五、项目的运营与维护19. 一般约定19.1. 项目运营期间,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净水厂及景观公园设施,确保各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处理污水。乙方应执行谨慎运营惯例,按有关协议约定配置有资质的专业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管理本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持污水处理厂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按照规定对进厂和出厂水质进行检测,并

42、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污泥运输及处置工作,实验室的危废、其他固废的无害化处置等)。19.2.乙方应负责对花山净水厂景观公园开放运行的日常管养维护和支付运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其安保、管养、采购维护计划及经费等编制专项方案报甲方审批后实施。安保、管养、维护的标准详见招标文件。19.3.乙方应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培训员工,使所有员工能持证上岗。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生产日志和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依法接受建设、城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向这些政府部门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资料。19.4.乙方应按水务、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配备水质监测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第

43、三方对水质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确保其稳定和准确性,并按要求提供和上传满足规定要求的水质报告和检测数据。19.5.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19.6.乙方须尽可能处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不得拒绝处理或不达标排放。本项目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9.38万td,但当来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9.38万t/d时,乙方可以

44、拒绝超出9.38万t/d外的超量来水,当出现该情况下,乙方需提前报甲方及属地监管部门审批,获甲方及属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拒绝超量来水。19.7.乙方运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IV类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较严值。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具体详见花山净水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19.7.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的级别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19.7.2.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45、控制标准执行按脱水含水率小于40%;19.7.3.噪声控制必须按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的级别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19 .8.污泥处置本项目产生的污泥排放处理及外运处置事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按现行法律法规合法运送至处置点进行消纳处置,相关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20 .运营维护手册20.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及属地水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和谨慎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维护

46、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20.2.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乙方应允许甲方获得检查该手册。20. 2.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大中修计划。21. 2.3.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地方行业规范、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污水处

47、理厂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及报废操作规范)的要求。22. 人员配置21.1.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177号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的要求。21.2.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报甲方。22.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22.1.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乙方在运营过程中,有义务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景观公园物业的维护,保证各类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能以安全稳定的方式处理污水与运营。22.2.设备、设施中小

48、修工作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应按照设备技术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设备维护,在使用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维护周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同时应做好维护记录和维修履历归档。因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导致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乙方有义务进行自主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及时恢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22. 3.设备的大修设备经过长时间运行后,设备会出现传动部件磨损变型、异响、异常震动以及运行效能下降等情况,乙方应根据DB4401/T53-2020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及报废操作规范及设备技术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设备大修,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大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备大修前,应对大修设备进行评估,编制大修作业指导书,准备好相关备件。设备大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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