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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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核准一、项目信息L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2 .子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核准3 .办理项名称: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核准4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证券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股票期权做市交易,上市证券做市交易,通过子公司减少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他业务)核准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

2、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市交易;(七)证券自营;(A)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2项,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四、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五、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

3、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六、决定机构中国证监会。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十、申请条件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

4、2种。十一、禁止性行为(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1)申请报告、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3)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员工、合同的了结或衔接安排。如果相关业务了结需要取得客户同意的,还应当说明征求客户意见的安排,以及客户不同意了结时的处理方式。如果相关业务涉案或涉诉的,应当说明相关衔接安排,并论证对减少业务资格是否构成影响;(4)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书面承诺。(二)材料数

5、量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注:每一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S)示范文本(见附件)十三、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L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二)办公时间: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办公时间:8:30-11:00,13:30-16:00。十四、办理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十五、审批结果(一)发放批复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二)颁发、换发经营证券业务

6、许可证L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2 .申请材料:2.1 变更业务范围:(1)申请书;(2)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3 .证照样式4 .其他事项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7、。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

9、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

10、、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申请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二)电话咨询:(OlO)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凯大厦(二)办公时间:8:

11、30-11:30,13:30-17:00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二H、办理流程图二十二、发布与实施日期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年7月4日附件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制订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证券公司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填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填表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2008年10月制填表说明一、

1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三、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公司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公司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五、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并作必要的说明。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减少业务种类适用)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

13、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二、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准后,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与该业务有关的全体客户,并按照规定,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妥善了结该业务。三、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四、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

14、的主要负责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注册资本净资本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或实际控制股权比例现有业务范围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开始经营证券业务的时间前次获准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截至申请日,最近一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是否持续符合规定;如否,详细说明不符合规定的指标及其数值、时点增加业务后的净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规定;如否,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如是,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资

15、料保管、人员培训、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备拟负责新增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目前分管工作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如未确定,请填写,未确定,)申请增加的业务是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如是,说明有关公司的名称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申请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减少的业务种类申请减少业务种类的原因申请减少业务的当前规模;如该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详细说明涉及的客户数量、地区分布、客户资产量、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等常见错误示例L申请报告不是红头文件、没有文号。2 .

16、申请报告的致文对象列为“中国证监会XX部门或者XX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向证监会机关申请项目适用)或“XX证监局”(向证监局申请项目适用)。3 .申请报告未说明申请事项,或者列示的申请事项不明确,或者将非行政许可事项混为许可事项申请。4 .申请材料中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地方,加盖了申请人分支机构或者部门的章。5 .申请材料中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等签字的地方,相关人员未签字。或者相关人员虽签字确认,但未对承诺内容切实把关。6 .申请人报送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7 .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未及时报告并提交更新材料;相关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未及时报告并申请撤回相关许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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