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贝莱德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3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贝莱德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二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
2、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
3、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贝莱德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贝莱德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贝
4、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办公地址:家嘴环路1233号5匚亚大厦7楼702室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张弛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0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1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
5、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争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风格标的证券库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7、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8、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X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9、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20%;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钏直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10、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顺口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11、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 .本基金参与
12、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13、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3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3)未平仓
14、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霜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15、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8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16、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17、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18、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19、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可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L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20、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
21、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监管政策,根据最新政策进行。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22、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H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信息确不适用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交时确无法取得,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
23、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
24、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4)信息披露情况。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5、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A)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26、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金托管人依法应获悉的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十)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7、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法律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十一)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28、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29、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30、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31、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应按照前述规定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催收。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
3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I可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 .
3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 .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彳到可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彳小可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34、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4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35、,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经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
36、一方应予以配合。(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37、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八)与
38、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9、。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
40、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I可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L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41、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以加盖预留印鉴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
42、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3 .指令的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4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
43、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保证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但如果特殊情况网下新股指令发送时间晚于10:00,基金托管人应当尽力配合执行划款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
44、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或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办理。(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45、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如果新的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新的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新的授权文件在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46、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八)其他事项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
47、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关于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等信息。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
48、管操作三方备忘录。(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 .清算与交割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任I可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由于相关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过错方负责相应赔偿。2 .交易记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