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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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学生积极上进,营建良好的学风,促进学生养成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处分:(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毕业学期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三)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第四条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考核;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

2、起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解除留校察看期之日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考核;2、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主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3、在考核期内未受到其他纪律处分或者通报批评;4、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二)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学生在考核期内,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受处分以来,本科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2、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受处分以来,本科学生学习成绩明显进步,综合素质测评良好;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科研成绩。(三)有特别重大先进事迹受

3、到省、市级以上表彰且符合基本条件、考核时间已达到三个月以上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原纪律处分。第五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应当在考核期满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书,并填写XX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学院无故拒绝受理,或者收到申请后不予以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学院受理时间届满后,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学院。第六条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一)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委会、团支部

4、干部、学生代表或者全体学生民主评议,提出班级初步意见,并报请学院审批;(二)学院应当召开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申请学生的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三)学院应当及时将受处分学生的考核档案及XX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班主任)意见等材料,按处分的类别,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并在全校范内公示一周;(五)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六)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当出具决定书。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第七条按处分权限和职责的规定,学院处分的学生

5、由学院负责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学校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第八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班主任)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一周内,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就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个月应当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上交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第九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资格。第十条根据管理职能的划分,研究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部负责办理;本科生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习纪律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因违反日常行为规范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第十一条原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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