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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校公务车辆。车辆的具体保养及维修报修由车辆对应驾驶员负责。二、定点维修保养以“保证安全、保障车况”为原则,涉及车辆行驶安全的,由指定2家4S店(别克,大众)负责维修;一般维修由*市区和*区各指定一家符合要求的综合维修厂维修。三、维修保养管理1、新车维保期内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2、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3、车辆需进4S店或汽修厂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向车辆管理
2、人员报告,由驾驶员说明具体情况。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车辆管理人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5、对于维修保养费用预估在IOOO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车辆管理人批准;凭车辆派修单维修1000元及以上的必须开具车辆派修单,报分管处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维修。6、维修时更换部件须将旧(坏)件交回验审。四、费用的报销与管理1、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在明细单据签字,费用单据的各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2、车辆维修涉及更换部件的,旧(坏)件未交回的不予报销。3、对于驾驶人维修保养车辆后的费用单据,车辆管理人要及时查阅,依据符合市场价原则进行评定,对于费用不清、费用不合理部分有权质疑。对于维修保养人(驾驶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费用,或者车辆管理人认定的不合理费用,均由维修保养人(驾驶员)自行承担。4、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在维修明细单签字确认,维修费用由车辆管理人员确认后统一结算。5、修理厂对维修车辆严格按派修单所标注明细维修,擅自添加维修项目添加配件及虚假做维修单据一经发现,费用有修理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