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管理及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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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产妇管理及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新区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水平,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切实做好防范孕产妇死亡工作,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XX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实施方案、XX市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急救网络建设实施方案、XX区关于加强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孕产妇死亡是指孕产妇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终止后42天内,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

2、员因工作过失导致的孕产妇非正常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溺水、中毒等)导致的死亡。第四条各级各类助产机构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相应人员技术资质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服务能力,为孕产妇提供优质、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第五条本办法采取责任倒查机制。即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将逐级追查存在过失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孕产期保健管理原则上按照分级与属地管理的要求进行,XX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产儿科急救中心,负责全区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工作。第七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孕产妇管理工作,确保资金投入、“绿色通道”的建立与运行,督促卫健办(计

3、生办)及村(居)对辖区孕产妇摸底排查及时上报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禁出现管理空白,动员、督促孕产妇到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及住院分娩。第八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调配区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危重症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指导和规范区级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急救网络建设;督促镇(街道)做好孕产妇孕期监测及追踪管理、开展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第九条区妇幼保健机构(XX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及业务培训1。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孕产妇系统的管理及督导,拟定下阶段工作重点;规范高危孕产妇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转诊程

4、序。召开全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有计划地对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儿保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妇儿保人员管理水平,发现孕产妇死亡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立即上报。每年定期召开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原因,采取干预措施。定期向卫生健康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第十条XX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按照XX省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验收标准设立完善产、儿科救治中心,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协助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做好孕产妇现场救治及危重症孕产妇的转送救治;配合XX市第四人民医院开展全区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孕产妇保健业务培训和技

5、术指导;做好本院孕产妇、围产儿死因分析,并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报告;保证危重症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简化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并按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开展好孕产妇常规保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职责。按照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并落实相关措施。孕妇必须使用XX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严格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按要求完整填写各项检查信息,认真填写XX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同时督促未建“手册”孕妇到所居住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档、建册。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立高危孕产妇门诊,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开展好追踪随访工作;认真执行高危

6、孕产妇筛查、首诊负责、报告与反馈、转诊与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动态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健康管理情况,摸清辖区常住(流入居住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为常住人口)与流动孕产妇底数及时与区卫生健康局、XX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信息沟通、反馈,每月要定期开展孕情摸底调查,做好孕产妇筛查,早期识别高危孕产妇;切实做到不漏一人,管理不留空白和死角。每月召开一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儿保人员例会;负责村级妇保人员的业务指导,认真填写XX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和各种记录,对辖区内孕产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免费为孕产妇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咨询、检测服务

7、。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并护送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加强高危孕产妇跟踪管理,健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网络建设,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按时落实好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等工作。第十三条村(居)对辖区内育龄妇女、新婚夫妇、待孕妇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其在孕13周前到辖区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XX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等,配合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及动态管理,动员督促高危孕妇提前住院分娩,及时上报孕产妇信息。第三章孕产妇抢救与死亡报告转诊急救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8、要求,执行高危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抢救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支持。第十四条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XX区危重症孕产妇第十五条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各医疗机构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包括村医)及其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均为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配合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孕产妇死亡调查,不得瞒报孕产妇死亡情况。第十七条区卫生健康局、XX市第四人民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孕产妇死亡调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第四章责任确定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由区管委会通报批评并

9、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机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卫健办(计生办)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一)未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致使孕产妇漏筛漏管或管理不到位的;(二)对辖区孕产妇摸底排查不到位、上报不及时和特殊孕产妇拒绝到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未上报的;(三)未建立危重孕产妇绿色通道且通道不畅通的;(四)对危重孕产妇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XX区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急救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导致危重孕产妇漏筛漏管且管理不到位,不执行危重孕产妇报告、分级分类管理、分级住院分娩等规定的;(五)违反高危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截留”危重孕产

10、妇转诊不及时、不到位、无护送和护送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辖区高危孕产妇未筛查管理到位的。第十九条区卫生健康局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由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一)区产科急救中心建设管理不到位;(二)全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管不到位,发生非法接生,助产机构危重“截留”现象严重;(三)危重孕产妇救治、转诊不规范,孕产妇急救网络通道不畅通,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四)对XX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发放使用监管不到位的;(五)其他由于卫生健康局履责不到位,造成孕产妇系统管理混乱的。第二十条助产接生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区级主管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责任追究

11、。省市级助产接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函告该助产接生机构参照区内助产接生机构处理,并将相关情形形成书面报告报请该机构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报区卫生健康局。(一)未按要求牵头组织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与转诊专家组,危重孕产妇监测、急救与转诊风险评估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孕产妇死亡一个,且为可避免死亡的;(三)未建立危重孕产妇绿色通道或通道不畅通的;(四)瞒报或漏报孕产妇死亡的;(五)未按照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及报告制度,“截留”危重孕产妇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产儿科急救中心以及三级以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未成立院内孕产

12、妇抢救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且职责不明确,人员不到位,履职不力,未制定抢救预案及相关制定措施,产科急救流程不合理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八)诊疗延误、出诊接诊、转诊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九)不执行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医疗机构组织会诊、抢救不及时的;(十)违反规定开展剖宫产术的;(十一)违反医疗保健技术操作规范,直接或间接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十二)经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评审确定为可避免死亡的;(十三)其他由于医疗保健机构履责不到位,孕产妇系统管理混乱造成危重孕产妇筛查和管理不落实,致使孕产妇死亡的;(十四)医疗保健机构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发生孕产妇死亡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

13、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注销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被追究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追究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由区卫生健康局通报批评,并由区卫生健康局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待岗。(一)对辖区内孕情不了解,未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不及时录入孕产妇检查信息,未规范使用XX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危重孕产妇筛查管理、追踪随访及保健管理相关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14、)未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及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科建设不达标的;(五)管理服务、责任原因造成孕产妇死亡一个,且为可避免死亡的;(六)医学上不适宜生育未监测追踪管理到位的;(七)瞒报或漏报孕产妇死亡的;(八)孕产妇管理不到位,每月孕情摸底、危重孕产妇筛查管理不到位的;(九)孕产妇常规系统保健管理不到位,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二条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程序如下。镇办和区卫生健康局由区管委会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其管理权限实施,辖区医疗健康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自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报告次日起,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XX,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对受到责任追究后未认真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又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第二十四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出现危重孕产妇管理不到位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的,妇幼健康年度工作考核记。分,发生两例孕产妇死亡的,卫生健康年度工作考核记O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若执行中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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