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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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教学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全校性公选课的管理,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特做以下规定:一、申报条件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人文社科、艺术、体育类教师职称不限),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且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文史、科普、艺术、体育等方面有专长或在某一领域有造诣。二、课程要求申报的公共选修课应能符合学院课程建设需要,能满足学生拓宽知识面、加强修养、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的要求,有利于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

2、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是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三、申报及审批申报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此表可在学院网站上下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基础部。新开课程要求附教学大纲、课程描述、教材(参考书),及开课学期安排。申报的公共选修课经开设单位、基础部及教务处审核后确定其开课资格及课程,结果由基础部通知各单位,以便教师提前做好准备。四、授课要求学校鼓励开课教师采用多种形式授课,提倡建立学术或兴趣小组、开展学术活动等形式,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为提高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授课质量

3、,学校将对公共选修课进行授课质量调查。对个别责任心不强或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直至取消其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选修课的教学要求与必修课程没有区别,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备课、授课、考核等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格考勤,保证教学质量。学生通过上网选课确定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可在开课前下载名单,根据此名单对选课学生进行考勤,记载成绩。五、学生选课、修课(一)总学分:三年制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选修课的修读时段为第二至第五学期,修满3门课程,成绩合格可以获得3学分。两年制(3+2生源)的修读时段为第二和第三学期,修满2门课程,成绩合格可以获得2学分。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能替代

4、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二)选课规定:学生在修读时段内,一般每学期选择一门全院公选课。学生在选课时,不得选修与本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已有课程相同或相似的全院公选课。(三)弃选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在报名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任意选择报名。规定选课期内,可以更改,选课期过后,便不得弃选。六、学时及开课人数规定凡申报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学时一般控制在18学时。为提高公选课授课质量,基础部根据课程性质对公选课选课人数加以限定,选课人数不足30人不能开班。七、教材使用自编教材者必须经教务处研究批准。无教材者要编写出教学大纲供学生学习使用,或指定参考教材。八、日常管理和考核(一)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课程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二)学生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上课、作业、实验、设计、上机等),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三)授课结束后,教师应采用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考核方案,对学生学习的掌握程度进行考核。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在下一学期重新选课。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基础部负责解释。XX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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