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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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为学院教职工考核、评优、晋职、晋级提供有效依据,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范围为我院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团队或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第三条教学成果奖励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学质量工程奖。第二章奖励办法第四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一)凡我院为第一申请(或承担)单位申报获准的国家级教育部教研、教改项目,项目经费划拨学院后,发放奖金IOOOo元。(二)凡我院为第一

2、申请(或承担)单位申报获准的省级教育厅教研、教改项目,项目经费划拨学院后,学院按资助经费到款的10%发放奖金,奖金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不足IOOo元,按1000元发放;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奖励IOOO元。(三)各类教研项目,以在学院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立项时,应向教务处提交与本项目相关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的复印件)。第五条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是:(一)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的国家级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获得特等奖奖励IOOOOo元,一等奖奖励50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0元,三等奖奖励15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二)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的省级

3、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获得特等奖奖励3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0元,二等奖奖励IOOOo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三)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市政府各部门奖励的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第六条教学质量工程奖(一)凡我院教师或团队以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成功申报的国家含教育部重点专业、特色专业、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训基地,分别奖励50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二)凡我院教师或教学团队以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成功申报的省级教育厅重点专业、特色专业、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训基地,分别

4、奖励15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三)凡我院教师获省级双师型教学名师奖励IOooO元,省级双师型优秀教师奖励3000元。第七条教材奖凡我院教师编写教育部指定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主编15000元/部,副主编5000元/部;参编3000元/部。凡我院教师编写教育部指定的国家级、省部级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教材,奖励主编3000元/部,副主编2000元/部;参编IOOo元/部。凡我院教师编写的公开出版教材,奖励主编2000元/部,副主编IOOO元/部。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八条申请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填写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通知、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等原件

5、复印件),经系部初审、汇总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第九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当学年的教学成果。由教师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及量化结果,在全院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实施。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以上同一项目业绩不重复计算,按最高级别进行认定;多人合作取得的业绩由第一负责人申报,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自行主持分配。如涉及奖金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则由获奖者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第十二条所有获奖成果的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软件须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为依据,无原始资料、未在数据平台中填报者,学院不予受理申请奖励。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学院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收回奖金,该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学院的任何奖励或项目。第十五条教学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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