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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日常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将学生日常医疗补助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用医药费由国家、学院、学生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第三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适用对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专科生(高职),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学生基本医疗待遇。第四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适用有效时间: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享受补助)。第五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管理小组”由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总务处(医务室)共同组成,并负责学生日常医疗费的管理使用。第六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一)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范围依照XX省医疗保险目录规定执行。(二)学生在校内就诊1、学院医务室负责本
2、院学生在校期间就医管理;2、学生在院医务室就诊时须出示学生证;3、凡需到校外就医的,须经医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遇特殊情况做特殊处理。(三)学生在外门诊就医,每次医疗费用IOO元以内学生个人自付50%;100-200元学生个人自付60%,200-500元学生个人自付70%,500元以上学生个人自付80%,其余部分由学院医疗统筹资金支付,但每生每学年限报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有困难需提高补助比例须经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四)学生到校外实习、实训等特殊原因在校外就诊,实习回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
3、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一)打架、斗殴、吸毒、交通肇事等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不听劝告造成各种事故的;(三)应由他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四)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入学前已患有的疾病,在学期间该疾病无明显的进行性加重,不影响正常学习与生活动的;(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第八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的申请:将院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赛用汇总清单和发票交予各辅导员,每月2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各系将汇总的材料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各系统一办理,不进行逐个办理。第九条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门诊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第十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的审批:由各辅导员在学生本人申请上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签字,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分管院领导批示,院财务处付款。第十一条经查实,凡通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日常医疗补助的,除归还医疗补助金外,取消其在院申请日常医疗补助一年的资格。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XX学院二0XX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