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102-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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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次: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摩托车2021年07月01日发布2021年07月01日实施前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

2、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于2022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见下:1) 7.1.3最后一段删除了“100%检验”字样;2) 7.5增加了市场抽样时间及市场抽样检查时间;3) 8.3.2条更改了市场抽样检测和市场抽样检查的要求;4)附件1删除了GB518-2007的内容,增加了GB/T20076-2021的内容;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修改了制动性能、外部凸出物要求、删除了乘员扶手的要求;备注增加了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要求;5)附件2删除了“100%检验”字样;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修改了工况法排放的单位;试验方案删除了GB20075-2006,修改了前轮距

3、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描述,删除了GB/T18387-2017的影响因素说明;6)修改附件4附录2的产品脉络图;7)附件5删除GB518-2007;增加了电动机自我声明编号和GB/T20076-2021;合并了GB/T24157-2017试验项目名称;修改了前轮距W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描述;8)修改了附件6中1.3的检测资源利用的申请与评定;9)附件7(一)第5条增加了蓄电池和充电器的要求和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同电动摩托车同时出厂的要求;(二)修改了获证产品相关信息统计,1.2零部件进货检验对增加了蓄电池和充电器的要求和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同电动摩托车同时出厂的要求;10)其他编辑性

4、修改。本细则于2023年2月9日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见下:1)附件1增加GB16897-2022的要求,删除了GB518-2007的要求;增加了备注9制动软管的要求;2)修改了附件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附件5增加了GB16897-2022型式试验项目4)其他编辑性修改。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O引言1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认证依据标准14认证模式15认证单元划分26认证委托26. 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26.2 认证委托资料36.3 实施安排36.4 认证流程37认证实施47. 1型式试验48. 1.1型式试验方案49. 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410. .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5

5、11. 1.4型式试验的实施512. .5型式试验报告67.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67.2.1基本原则67.2.2工厂检查77.2.2.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87.2.2.2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87.2.3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87.2.4工厂检查结果87.2.5工厂检查时间97.3 对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97.4 认证评价与决定107.5 认证时限108获证后监督11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18.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11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12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2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28.2.2生产现场

6、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12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3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3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138.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48. 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4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48.7 一致性参数管理149认证证书149. 1认证证书的形式和内容149.6 认证证书的保持149.7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141.1.1 3.1认证变更/扩展的基本要求141.1.2 认证变更/扩展的试验及工厂检查161.1.3 认证变更/扩展的资料变更16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79.5 认证证书的使用17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COC)1710.

7、1认证标志1710.2标志加施1710.3车辆一致性证书(COe)1711收费1812、认证责任18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8附件1: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19附件2: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27附件2附录1:单车认证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28附件2附录2:单车认证试验方案32附件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6附件4:认证委托资料清单38附件5:型式试验方案43附件6:生产企业资源利用48附件7: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的内容要求510引言摩托车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

8、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公开文件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摩托车产品的适用范围依据实施规则第1条执行。2术语和定义摩托车产品的相

9、关术语和定义依据实施规则第2条执行。认证相关术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各规则规定执行。3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依据的标准依据实施规则第3条执行,CQC依据本细则附件1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执行。原则上,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减少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及条款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或认监委摩托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2)的技术决议执行。对于未纳入(含部分未纳入)本细则的国家颁布的摩托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自觉地执行且符合要求。4认证模式相关认证模式依据实

10、施规则第4条的要求确定。(1)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型式试验基于实施规则及本细则涉及相关标注要求的试验。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获证后监督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a)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b)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C)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2)型式试验(单车认证)每辆摩托车均进行型式试验。CQC依据本细则附件2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执行。C

11、QC依据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相关要求制定了本细则附件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认证过程。5认证单元划分摩托车产品的单元划分依据实施规则第5条执行。6认证委托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依据实施规则第6.1条的要求进行认证委托的受理和实施,相关时限要求执行本细则7.5条要求。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1认证委托人

12、、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2)不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6.2认证委托资料依据实施规则6.2条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意向受理后,按本细则附件4认证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本细则附件4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认证委托时完全提交,其中第3条认证单元信息应随同每一认证单元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提交时间依据本细则7.5条要求进行。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CQC可要求

13、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CQC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认证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CQC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6.3实施安排依据实施规则6.3条的要求,CQC在受理委托认证意向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产品评价活动计划,其中规定了CQC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认证委托人应如实的提交相关认证资料、及时的将型式试验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并配合检测试验、交纳相关费用。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CQC将与认证委托人和实

14、验室协调制定型式试验方案。6.4认证流程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意向委托书(在CQC网站http上完成),CQC接受意向委托开始认证流程。摩托车产品基本认证流程为: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委托单元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要求一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要求进行送样,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向CQC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CQC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制定工厂检查方案并安排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一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一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作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一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注:在工厂检查前,对于国外生产

15、企业,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适当的时间发邀请函,以便于安排国外检查的工作。7认证实施7.1 型式试验依据实施规则7.1条要求,型式试验以认证委托单元为基础进行,具体型式试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5型式试验方案单车认证具体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要求。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7.1.1 型式试验方案CQC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试验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试验方案通过CQC工作网站下达给认证委托人及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含附件、配件)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实验室,CQC制定型式试验方

16、案并征询认证委托人及实验室的意见。对A类和B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QC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服务合同,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过程同时进行。1.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满足产品实施规则7.1.2条相关内容要求。必要时,CQC将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企业分类管理情况,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样品的选取以同一车辆型式为基础,结合相关标准中的试验免除要求,同一型式的型式试验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

17、一车辆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正常生产的产品一致,单车认证时应保证实车与申报的相关车辆信息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7.1.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依据实施规则7.1.3条及本细则附件1要求,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状态的摩托车应符合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具体见本细则附件5o对于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CQC可根据申请

18、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减免认证产品相同部分的试验项目。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CQC进行判定,涉及重大安全、环保等项目时,还需通过认监委摩托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2)决议。单车认证按照本细则附件2执行。7.1.4型式试验的实施依据实施规则7.1.4条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相关时限依据本实施细则7.5条要求进行。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QC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组织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

19、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参考本细则附件6生产企业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定。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核对其有效后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依据本细则7.3条要求执行。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复试。凡需复试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QC,由CQC重新确认试验方案。当复试全部检测项目/整改验证合格时,方为产品型式试验复试通过;检测复试结果不合格,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整改和复试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期限要求依据本细则第7.5条要求执行,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

20、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按本细则第11条的收费要求支付已发生费用。在型式试验中,由于特殊原因不便于提供样品进行实物试验时或简单项目可以采用资料审查通过时,认证委托人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判定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取用资料审查的方式代替实物试验。7.1.5型式试验报告CQC依据实施规则7.1.5条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7.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21、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依据实施规则7.2条,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7.2.1基本原则CQC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等文件要求,根据审核通过后的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依据本细则附件7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的内容要求)制定初始工厂

22、检查方案,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检查应覆盖所认证委托产品以及所认证委托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外包过程,检查应予以覆盖;若为自制关键零部件,检查应覆盖其制造过程;若为外购关键零部件,应按供应商管理方式进行控制。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企业实际分类不做调整;工厂检查方案中应包含可能影响企业分类管理的因素,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覆盖。初始工厂检查在企业申请认证第一张CCC认证证书时进行,当增加新的车辆类型时(1

23、.I、1.2、1.3、1.4、1.5),涉及生产条件变化时,增加工厂检查。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具体执行见本细则7.3条。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对于已经获得同类摩托车CCC证书的生产者,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日常跟踪检查应在认证批准后12个月内完成,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状态。7.2.2工厂检查CQC依据产

24、品实施规则7.2.2要求,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7.2.2.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摩托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核依据产品实施规则7.2.2.1条执行,具体见本细则附件7: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内容要求,相关时限依据本细则7.5条要求进行。7.2.2.2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CQC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且检查组能够在现场抽取到生产完成的样品用于检查活动。特殊情况下应有同类产品在生产。生产一致性

25、工厂现场检查是在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及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相关时限依据本细则7.5条要求进行。7.2.3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依据产品实施规则7.2.3要求,CQC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委托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1)认证产品与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3)整车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标识的相关内容与部件的CCC证书(含自我声明)、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核查。产品一致性检查覆盖获证认证产品车辆类

26、型(1.I、1.2、1.3、1.4、1.5),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CQC提出意见和建议。7.2.4工厂检查结果工厂检查结论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CQC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

27、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7. 2.5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相关时限依据本细则7.5条要求进行。7 .3对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在整车认证过程中涉及生产企业的其他合格评定结果、整车已具备的试验测试结果、需随整车测试的零部件的测试结果、认证结果及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CQC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采信,可减免相应的测试、检查。对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由CQC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做出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部分条款的审查决定,工厂检查中的其他内容,不能

28、免除。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车测试的零部件,若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不含自我声明)及CQC自愿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获证产品型号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整车认证时不再对零部件进行单独检测。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车测试的零部件,若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证书的,在核对其产品描述、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有效后,当相应获证产品的结构、参数不变时,CQC在审核基础上予以采信,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获证产品型号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整车认证时不再对零部

29、件进行单独检测。认证委托人提供CCC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CQC在审核基础上予以采信。其他产品认证机构的自愿性认证结果在互认基础上在CQC审核基础上予以采信。8 .4认证评价与决定依据实施规则7.3条要求,CQC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7. 5认证时限CQC对认证流程制定的时限要求,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d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

30、作时间。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试验样品不符合整改时间及复试检测时间。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CQC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CQC应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的意向委托并发出受理通知,或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资料审核,委托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最多不超过2人日。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

31、三个月)整改和复试,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及非金属燃油箱试验等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时间为一般情况下为24人日,每增加一个车辆型式增加12人日,每个生产企业最多不超过12人日,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涉及委托加工生产时,增加现场检查0.251.人日。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市场抽样时间05个人日;市场抽样检查时间12人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提交时间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

32、的时间为每个车辆型式0.51人日,每生产企业最多2人日。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一般情况下为24人日,每增加一个车辆型式增加12人日,每个生产企业最多不超过6人日,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跟踪检查不通过。涉及委托加工生产时,增加现场检查0.251人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注:1、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非金属燃油箱的试验周期最低为90天),认证周期允许超过90天。2、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大陆时,认证周期允许适当延长。8获证后监督

33、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CQC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3的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获证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CQC依据实施规则8.1条执行。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3的要求对分类企业采取不同类型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对于某些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检查应覆

34、盖所认证委托产品以及所认证委托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外包过程,检查应予以覆盖;若为自制关键零部件,检查应覆盖其制造过程;若为外购关键零部件,应按供应商管理方式进行控制。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对于摩托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和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检查之前,CQC将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具体见本细则附件7要求,时间依据本细则7.5条要求进行。7

35、.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CQC依据实施规则8.2条执行。8. 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覆盖获证认证车辆类型。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8.2. 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制定年度或特殊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等。检测项目应按照认监委技术专家组的相关技术决议执行,需要时也可视风险,增加抽样检测项目或减少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由CQC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线、仓库或口岸(

36、仅限境外获证工厂)等地,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经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在CQC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8. 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CQC依据实施规则8.3条执行。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市场抽取的样品。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CQC根

37、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对A、B、C、D类企业进行市场抽样。8.3.2.1市场抽样检测CQC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方案,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抽样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8.3.2.2市场抽样检查CQC制定市场抽样检查方案,由抽样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照抽样检查方案抽取样品,对样品一致性进行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时,抽样地点应选择工厂的直销门市部或信用度高的网上商城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授权的经销门市等,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对市场抽样的样品真实性予以确认。抽样人员由CQC管理人

38、员、检查员、实验室(适用时)的相关人员组成,抽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必要时,与市场监管部门人员一同进行检查。8.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依据实施规则8.4要求,CQC执行本细则附件3的要求,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8. 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依据实施规则8.5要求,CQC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依据实施规则8.5要求,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不通过的,CQC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获证后监督结果不满足认证要求,

39、允许整改,CQC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并评价,整改时间依据本实施细则7.5条执行。8.7 一致性参数管理依据实施规则8.7要求执行。9认证证书8.8 认证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依据实施规则9.1要求执行。认证证书可为纸质版和/或电子版。电子版认证证书应与纸质版认证证书(如有)内容一致,并具备在线验证功能。8.9 认证证书的保持依据实施规则9.2要求执行。8.10 证证书的变更/扩展依据实施规则9.3要求,CQC制定以下要求。9. 3.1认证变更/扩展的基本要求获证后,当涉及以下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经CQC批准后方可实施。(1)认证证书上涉及内容发生变

40、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实施规则、认证依据标准;(2)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变化及生产条件变化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内容发生变化;(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层、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5)其他应当变更/扩展的情形:到期换证、调整适用商标、销售型号等;(6)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注:对于产品实施规则附件2: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的A类参数其发

41、生变化时,需提交变更认证委托,CQC根据变更内容进行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其他参数采用备案管理,可在监督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统一变更。当发生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制修订、对标准的解读有不同意见等情况,依据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认监委摩托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I2)的技术决议、标准制修订发布单位的意见和解释,制订标准制修订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CQC将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在CQC公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认证变更/扩展应从认证委托变更开始办理手续,CQ

42、C根据变更/扩展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核查变更/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则下达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任务,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扩展。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变更/扩展涉及的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本细则附件6o对于A、B类生产企业,如果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其检测资源采用TMP或WMT方式在现场进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扩展。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

43、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扩展批准日期。对于认证变更/扩展,应在变更/扩展批准后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并重新备案。9.3.2认证变更/扩展的试验及工厂检查为了保证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获证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情况,以下情况可进行差异试验和/或工厂检查。(1)证书上增加新型号产品(仅涉及商标/厂标增加新型号时可以减免试验);(2)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内容发生变化且影响型式试验项目,增加关键件生产者、增加关键零部件型号规格、改变关键零部件结构设计;(3)明显影响产品的

44、设计和规范发生了变化;(4)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发生了变化;(5)生产企业搬迁或增加新生产场地;(6)生产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且经CQC审核认定影响生产一致性。9. 3.3认证变更/扩展的资料变更认证委托人向CQC申报变更并提交相关正式书面资料后,以下情况经审核后可以直接变更认证证书的。(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仅涉及到名字变化,而不涉及企业合并重组、生产企业实际地址搬迁;(2)产品型号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更改、减少;(3)同一获证产品实体因不同商标/厂标增加产品型号

45、;(4)当获证产品零部件的规格/型号因命名规则发生变化而变化时;当获证产品零部件的生产者名称变化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在工厂跟踪检查前进行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声明文件;(5)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且经CQC审核不影响生产一致性;(6)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增加不同生产场地生产一致性相同的同一型号产品。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实施规则9.4要求执行并通知认证委托人。9.5 认证证书的使用依据实施规则9.5要求执行。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COC)10.1认证标志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实施规则10.1条要求使用认证标志。10. 2标志加施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实施规

46、则10.1条要求加施认证标志,单车认证产品加施标准规格的CCC标志。10. 3车辆一致性证书(COC)依据实施规则10.2条执行。(1)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见产品实施规则见附件4车辆一致性证书(COC),可按照具体车型做差异化处理;(2)一致性证书字体应加施符合规则附件4要求和CQC制定的编码规则的二维码要求;11收费CQC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具体依据中心相关规定要求,首页业务在线公开文件收费公示。12、认证责任CQC应当对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CQC及其委派的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对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按照CQC有关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文件的要求进行,具体要求见首页业务在线公开文件投诉监督在线申诉、投诉、争议须知。附件1: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一、依据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735-201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1.N)GB16737-2019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DGB/T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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