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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陕西省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外观和结构GBZT9813.12016GBfT9813.220162安全试验(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抗电强度)GB4943.120113电源适应能力GB/T9813.12016GB9813.220164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GB9254.120215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工频磁场抗扰度)GB/T176182015执行企业标准、团体
2、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fT9813.1-2016计算机通用规范第1部分:台式微型计算机GB/T9813.2-2016计算机通用规范第2部分:便携式微型计算机GBfT17618-2015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制和测量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