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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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依据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管理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报、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财政、财政、财政和

2、镇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上级有明确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绩效目标管理依据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省、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二)部门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中期财政规划。(S)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四)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行业规划、社会预期等。(六)中央、省、下达的任务和评价指标。(七)财政部、省财政

3、厅、及我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管理的指导工作,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组织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章绩效目标的编报第十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申请单位逐级编报。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及我市重大战略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4、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二)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与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年度绩效目标与实施期绩效目标应紧密衔接,绩效指标对实现绩效目标具有足够支撑。(三)重点突出。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资金的核心产出和效果,力求精简准确、突出重点。(四)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应结合工作实际,尽量定量细化,量化数据易于获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指标,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五)合理可行。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适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对完成任务目标具有约束力,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第十二条对于实施周期超过

5、一年的政策和项目,在编报年度绩效目标的同时,要编报实施期绩效目标,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入库时按要求编制,填写“预算项目绩效表”,报送财政部门,并随预算编制流程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对于年初预留科室、支出不明确的项目,待支出方向明确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时补填绩效目标;执行中调整用途的项目,也要相应调整绩效目标。补填或调整的绩效目标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第十四条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总体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指标值。第十五条总体目标应从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总任务、总要求、总产出和总

6、效益等方面进行设定。第十六条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第十七条绩效指标应当明确指标值,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指标值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绩效标准可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进行编报。第十八条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的重点项目,财政部

7、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领域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第四章绩效目标的公开与应用第十九条按照“谁申报目标,谁公开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第二十条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调剂)预算或绩效目标的,应按预算管理流程,调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做好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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