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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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2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与撤销,预算

2、编制与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等。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归口管理、权责匹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市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撤销申请,编制、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高效使用。第二章设立、变更

3、与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突出公共财政导向,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第七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执行期限、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初审、论证,必要时可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公众意见。第八条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不得新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第九条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

4、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变更专项资金主要指整合、改变专项资金投向等情况。变更专项资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方案,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撤销该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一)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的设立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

5、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三)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管理结果为低效或者无效的;(四)其他确需撤销的情形。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应按照“额度控制、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可能确定。第十四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项目库为基础,并细化到具体项目;确实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到具体类别。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资金

6、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经过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等;(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和实施依据;(四)需要公开征集项目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支出细化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同意后纳入年初预算草案一并编制,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时,原则上统一在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20%的应急储备金。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批准后

7、,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程序调整:(一)超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压减或调整超范围安排的专项资金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在专项资金预算控制额度内,除动用应急储备金外,因客观原因确需在项目之间或类别之间调整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三)应急储备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动用应急储备金由市级财政部门

8、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对当年10月底仍未落实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收回市级财政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年终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第二十三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

9、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削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直至取消相应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预算编制、管理和绩效等情况加强监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

10、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并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依据、资金拨付使用程序、绩效管理与监督等主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由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各自分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第三十条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原已制定的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修订。第三十二条各区县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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