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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品质管理规定通过对中转货物品质的检验,确保货物的品质符合要求。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中转货物的检验(入库前、储存中、发货前),不作为有关品质争议的凭证。2检验的项目2.1、 检验项目主要是观察货物的外观。2.2、 丙烯、丁二烯、硫磺等常温常压下不是液态的货物不作具体观测。2.3、 3、混合物进货时,要求货主必须对密度进行快检,确认船上货物的商检密度;纯净物进货时,以国标密度和装货港密度对比,误差较大时,以商检密度为准。2.4、苯乙烯、醋酸乙烯酯等易聚合的品种须定期(参照第6条)委托商检检测阻聚剂和聚合物含量(醋酸乙烯酯仅测阻聚剂含量)。3进货前检验3.1、 根据仓储合同,进货前需要快检的由
2、货主委托商检取样快检,快检结果合格后通知我司可以卸货并以传真或者短信(口头通知无效,短信通知第二天必须补传真件)通知班长具体检测数据;我司由班长根据快检结果和商务部的卸货通知安排卸货。商检在取样时,非法检货物,班长应监督商检封存一套样品给库区备查,同时留一瓶混样交码头工卸货过程中取管口样外观比对用;法检货物,班长可自己取两瓶样品,一瓶样品留存,一瓶交码头工卸货过程中取管口样做外观对比用。3.2、 仓储合同没有要求快检的:3.2.1、 如果货主委托商检公司取样化验的,班长应监督商检提供一套样品给库区备查,同时留一瓶混样交码头工卸货过程中取管口样外观比对用。3.2.2如果货主未委托商检公司检验的,
3、班长应取一瓶样品(取样前,取样瓶需要用货物润洗),所取样品留存备查。3.3,船舶卸货需要混罐的,必须进行快检,商检快检结果合格后通知我司商务部可以卸货并以传真或者短信(口头通知无效,短信通知第二天必须补传真件)通知班长具体检测数据;班长根据快检结果比对上次进货或罐样的检验结果,填写“货物混罐申请表”交港储部领导批准,若领导不在可先电话联系,事后补签。3.4、槽车卸货,根据合同要求需要商检化验(或货主自行化验)的,由商检(货主)取样检验,合格后由商务部确认,通知港储部安排卸货作业;合同约定不需要商检检验的,班长安排在槽车放料口取样(取样前,取样瓶需要用货物润洗),所取样品留存。3.5.所有检验不
4、合格的货物,需经货主和商务部书面确认,方可卸货。专罐存放,专管收发。4进货过程中检验4.1、 船舶进货时,在进货开始五分钟内、进货中途、停泵收舱时,由码头操作人员在码头取样口取样(取样口取样时至少冲洗取样口3次,防止上批次的货物残余在球阀中,同时润洗玻璃瓶),并观测样品外观有无异常,若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当班班长,由班长根据情况处理。4.2、 槽车进货过程中,随时通过视镜观察管线内物料的颜色和透明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卸货并汇报当班班长。5、进货后检验5.1、卸货结束后,岸罐计量时在储罐内取样,所取样品留存。6、存储过程中检验6.1、 储存过程中,按储罐内货物品种,参照第2条每个月跟踪检验一次。6.
5、2、 储存过程中,货物温度超过25。C易聚合货物(苯乙烯、醋酸乙烯酯等)每月检验一次阻聚剂和聚合物含量(委托商检);高温季节,室外温度连续3天超过35。C时,每周检验一次。若连续2次检验结果显示阻聚剂消耗较慢、且聚合物浓度小于IPPnI时,经港储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检验周期。6.3、 储罐因特殊原因存储不宜适装的货物时,储存过程中检验频率另行通知规定。7发货前检验7.1、 发槽船前,货主委托商检的由商检取罐样分析;没有商检的则以进货前及存储过程中的化验结果为准。7.2、 发槽车时,发货口第一次发槽车,在发货口放料取样,观察货物外观,确认货物外观满足要求。7.3、 槽船发货,商务部要求取样的,与提
6、货人员共同储罐计量时取2瓶罐样,签字封样,各留一瓶。7.4、 槽车发货,顾客要求取样的,与提货人员共同在发货口取2瓶样品,签字封样,各留一瓶。8检验结果的判定8.1、 检验评定依据是将检验结果与货主提供的品质报告对照,符合的为合格,不符合的为不合格。8.2、 有商检化验的以商检的化验报告为准。9样品保存时间9.1、进货前及进货后的样品保存到该批货物发货结束后可作无害化处理;若发生混罐进货的情况,则前一批次的样品可以提前处理。9.2、 发货前的质量内控样品在外观验证结束后即可作无害化处理。9. 3、发货前的留样在发货后一个月内未收到货主对品质质疑的即可作无害化处理。9.4、 进货过程中及存储过程中的样品检验结束后即可作无害化处理。9.5、 特殊情况须提前处理样品的须报部门领导批准。10、检验和试验方法(引用标准)10. h样品取样详见GB/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方法。10.4、 试验方法以客户品质报告上的检测方法为主,国标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