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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切合学院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第二章决策内容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
2、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等重要工作;(三)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学院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等的筹备方案和工作报告;(五)学院办学规模重大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A)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
3、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十)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使用授权、产权变更等事项;(十一)院级表彰,院级以上表彰推荐;(十二)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四)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一)中层副职(含)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二)院级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三)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二)重大社会服务项目,合资合作项目,调整预算项目;(三)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六)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主要包括:(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调整;(二)年度预算内,项目金额IOO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
5、年度预算外,项目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四)5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受赠;(五)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学术事项的,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
6、项报告。第八条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有关规定,以党委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第九条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院长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提出,经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第十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第十一条
7、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讨论事项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第十二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第十三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可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8、负责人应列席相关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和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第四章保障机制第十六条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进行反馈。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第十八条健全“三重
9、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按年度向上级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第十九条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下述情况应依纪依规分别追究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