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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政府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第三条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处置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合规、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政府性债务风险
2、事件处置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设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金融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发改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国资局、土地储备中心、人民银行红安支行、银监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对全县政府债务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分析,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防范债务风险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第五条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定期考核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认真分析部门、
3、行业风险,排查区域内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预防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发生。第六条办公室定期梳理一年内到期政府性债务,预计到期政府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3个月以上向领导小组报告,进行债务违约风险信息预警。第七条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报告的债务风险信息认为很可能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领导小组报告的债务风险信息确认确实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四章风险分类第九条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I级(县级特大)、级(县级重大)、III级(县级较大)、W级(县级一
4、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第十条I级(县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第十一条II级(县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第十二条III级(县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第十三条IV级(县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第五章应急响应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W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第十六条I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第
6、十七条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I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可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按约定的利率偿还本息。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第十八条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III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可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临时救助。要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立即报告。第十九条债务风险应急状态的解除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领导小组应对风险发生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危机发生后,有关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有关情况。应报未报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扯皮推诿,由此而致使危机扩大、损失增加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