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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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XX村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第三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二章党组织关系管理第四条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

2、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地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第五条对各基层党组织所属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在同一地方或单位的,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第六条对安置(分配)期间外出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如其组织关系未编入安置(分配)部门党组织,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父母、配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转移至安置(分配)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第七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

3、中的,原所在企业党组织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村党组织。第八条对外来的,在本地工作或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而没有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没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由其工作单位党组织或其居住地党组织督促其办理组织关系迁移手续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第九条对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介绍信的外来流动党员,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流动党员凭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按规定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第三章登记报告联系第十条村

4、党支部建立外出流动党员花名册,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去向,联系方式,思想动态等情况。第十一条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第十二条建立流动党员专人结对联系制度,村党组织成员必须每人结对一至数名外出流动党员,每月与外出党员联系一次以上,并将联系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外出流动党员的思想、生活、工作、学习情况,特别是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详细记载在流动党员结对联系卡o第十三条各基层党组织对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近期重大活动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

5、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第四章外出教育第十四条党员进入流入地后,要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要切实重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把政治过硬、文化程度较高、有一技之长、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的流动人员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并将其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要在流动人员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书,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方衔接配合,以流出地为主,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扩大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第十五条外出期间要积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

6、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流动党员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要通过查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党员流入地区(单位)党组织回寄的培养考察情况,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流动期间的表现。预备党员如因特殊情况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或外出且连续长时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或办证外出但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第十六条党员外出期间要主动通过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季汇报一次以上外出期间的思想、生活、工作、学习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积极向家乡群众传递致富信息

7、。每年春节藏历年期间,党组织要召开一次流动党员春节座谈会,通过座谈,让流动党员感受到党的温暖,让外出流动党员相互交流创业感受,共学党的政策、党的知识;鼓励他们做到“四带回,一提高”即带回经验、带回信息、带回技术、带回资金、提高综合素质,力争早日回乡创业,为家乡建设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体现党员的先进性。第十七条党员外出返回时,及时与党组织联系,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支部查验,并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第五章组织生活第十八条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家属进行走访慰问,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流动党员,

8、流入地党组织也要热情走访慰问。要积极为流动党员协调解决子女入学、住房等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第十九条党员离开本乡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本人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主动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如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生活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第二十条外来的流动党员,已转入组织关系的,在接收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对未转入组织关系,而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以便于过组织生活为原则,由其工作单位党组织或其居住地党组织负责登记,并报村党支部备案,同时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过组织生活。第六章评议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外出流动党员的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二条评议考核内容:以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为标准,重点评议考核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政治立场、表率作用等。第二十三条评议考核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二十四条评议考核方法:由支部根据党员平时参加活动、负责与其结对联系的党员的反映、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结对联系卡记载情况及党员个人的总结汇报,进行评议和考核。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将评议结果上报村党支部,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党员本人。对外出流动党员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XX镇XX村党支部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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