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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建材行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及管理工作。第二条建材行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建材工业领域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拆除等活动中需要统一执行的国家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编制的管理工作。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以下简称“建材标定站”)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与管理。承担标准主要编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主编单位”)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标准条文以及相关文件的起草与存
2、档工作。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四条标准编制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主编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建材标定站提出立项申请。第五条申请编制的标准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引领建材行业发展,促进建材产业升级;(三)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满足建材工业领域各专业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第六条申请编制的标准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内容成熟、可靠,技术水平至少应达到国内领先;(二)标准中采纳的技术路线、工艺方法、设备等应已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得到检验,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三)标准实施后应
3、具有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四)项目已列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筑材料工程部分)中;(五)主编单位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编制组负责人已安排落实;(六)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与矛盾。第七条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三)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技术工作;(四)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影响力;(五)能为标准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支持。第八条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二)具有高级(或
4、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比较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第九条经标定司工业领域标准协调委员会研究、筛选,以及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F,以下简称CCSr1)上征求意见等环节,最终获得批准的项目,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列入次年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三章标准的制(修)订第十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准备、编写、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阶段。第十一条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召开筹备组工作会议、研究起草工作大纲初稿、招收参编单位、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等。第十二条编写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调研、试验、撰
5、写初稿、汇总、统稿、内部研讨,以及必要的专题论证会等。第十三条标准的编写格式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标准的技术内容、参数及技术水平应符合我国国情,并应遵循平均先进、适当超前的原则。对于国外的先进技术与方法,应经专家论证其适用性后酌情引进。第十五条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讨论、试验、协调会、核稿会、征求意见稿审查会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第十六条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应公开征求国内同行的意见,并应以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和定向发送征求意见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其中,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不应少于两个月。第十七条标准经修改完善后,主编单位应及时准备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同时应
6、向建材标定站提交标准的送审稿(电子版)、送审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审查专家组名单,以及初步拟定的会议时间与地点、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第十八条主编单位应负责拟定审查专家组名单以及专家组长人选。审查专家组应至少由9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专家须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九条标准经审查后,标准编制组应按照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和专家审查意见,尽快完成对标准的修改与完善,并及时将报批材料提交建材标定站。如标准未通过审查,则需重新编写并征求意见。第二十条建材标定站负责完成标准的报批前审定及各项报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建材标定站负责应对标定司、出版社编辑对标准修改意见的核定工作,必要时可联系编写组
7、负责人或主要执笔人协同核定。第二十二条建材标定站负责向CCSn网站上传标准编制各阶段的成果文件,并在本站门户网站(WWWJ)上及时登载标准编制各阶段以及审校、出版的进程信息。第四章标准的变更第二十三条标准名称、主编单位以及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等应在项目申报时慎重考虑,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宜再做变更。必须要做变更时,应在标准审查会之前完成全部变更手续。每个项目只能做一次变更。第二十四条标准项目应由主编单位按编制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时,主编单位应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建材标定站,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第五章标准的维护第二十五条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
8、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由建材标定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第二十六条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第二十七条复审的结果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应确认继续有效;(二)需作修改的标准应作为修订(或局部修订)项目,申报今后的制(修)订项目计划;(三)已无必要存在的标准应予废止。第二十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中需要补充新技术成果或需要淘汰落后技术的;(二)标准中少量条文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三)标准中少量条文有明显缺陷、错误,或与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相抵触的。第二十九条未到复审周期,但急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向标定司提出局部修订的申请报告,并说明修订原因和必要性。经标定司同意后,主编单位方可进行下一步的修订工作。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条标准的修订工作原则上应由原主编单位负责主持完成。当原主编单位无意主持修订工作时,可交由其他相关单位主持,也可由标定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他自愿负责修订工作的主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