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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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区幼儿园办园模式分为三种,即公办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标准校舍,根据办园规模由政府投资购置设施设备和师资。第四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由政府投资新建或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新建、改建的标准化幼儿园,政府将其土地、校舍等国有资产租赁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

2、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幼儿园。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第六条幼儿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范管理、儿童受益”的原则,运营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第七条城区公办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乡(镇)公办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隶属乡镇中心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公办幼儿园第九条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

3、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第十条公办幼儿园人员的数量由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职改办核定。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由政府投资按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城区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和部分在编幼儿教师;乡(镇)公办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学校配备管理人员和部分在编幼儿教师。公办幼儿园缺额教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实行聘用制,按照吴忠市中小学(幼儿园)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形式。加强幼儿园财务及财务管理行为,按照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城区公办幼儿园园委班子由教育行政

4、部门任命,乡(镇)公办幼儿园园委班子由乡(镇)中心学校任命。第三章公建民办幼儿园第十四条申请承办公建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二)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三)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园条件。第十五条申请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申请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经费筹措与使用等;(二)能够证明承办者合法身份、住址或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名称、地址等的有效证件;(S)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

5、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者,通过招投标或委托办园,并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办园合同。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办园合同签订后,由承办人按照国家标准对所承办的公建民营幼儿园进行装修、购置设施设备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幼儿园负责聘用教师和保育员。装修、设备和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下发办园批复,承办者根据批复办理所有办园证件后方可开园。第十八条承办方投资部分由政府在承办合同期之内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归还投资方,付清承办方投资款额后,幼

6、儿园资产全部归政府所有。第十九条不得出租、出借、抵押幼儿园的场地和房屋;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幼儿园办园权;不得改变幼儿园教学用途。第二十条园内修缮、绿化等工程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所实施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不得随意改变幼儿园建筑物结构,不准进行工程基建项目。开门办园期间未经教育局同意进行的修缮、绿化、教玩具等投入由幼儿园负责,停止办园后,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评估回收。第二十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者负责组建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审议幼儿园办园方向,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并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幼儿园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幼儿。第二十二条公

7、建民营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工勤人员由承办者负责聘任。第二十三条公建民营幼儿园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四章民办幼儿园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1.举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8、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申报表,并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二)同意筹建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申请连同申请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公安、建设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书面材料;3 .考察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结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中心学校的意见,下发同意筹建批复文件;4 .在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举办方按照幼儿园登记注册申报表的建园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校舍建设任务,并且购置室内、室外设备,配备数量足够的教师;5 .筹建工作结束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考察并形成考察汇报。(S)批

9、复办园1.考察报告需经联合部门提出意见,形成办园考察报告;6 .教育行政部门经过会议研究,确认已具备办园资格,下发办园批复文件,上报教育厅备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7 .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可办理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证、机构代码证、办园分类等级证;8 .幼儿园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开始招生运行。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工勤人员由承办者负责聘任。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五章工

10、作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幼儿园要制定并完善保育、教育计划,建立、健全行政、教学、教育研究、工作奖惩、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各种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人,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有相应的措施和检查记录,健全安全工作档案。第二十九条严格幼儿接送管理,建立接送卡制度,确认家长或其委托人后方可接走幼儿。第三十条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点清幼儿人数,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三十一条各幼儿园要制定“三防”建设管理制度。设置专职门卫(持证上岗),有明确的门卫制度。按时开关大门,未经许可外来人员

11、不得入内,外来人员进、出园(班)须登记,不得擅自进入厨房、午休室、活动室、办公室、财务室等重要场所。按规定配备防护设备和技防设施。第六章卫生保健第三十二条各类幼儿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有定期检查、指导记录。第三十三条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卫生保健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必须保证早餐、午餐及晚餐质量,凡是过期或变质食品,严禁幼儿食用。第三十四条保证供给幼儿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五条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

12、,切实加强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建立食品定点采购、索证建档、代菜留样制度。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各项消毒制度,保证环境、用具、玩具清洁卫生,药品、消毒液应有专人管理,严禁放在寝室或活动室等幼儿容易接触到的地方,有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七条坚持幼儿入园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重视传染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患儿立即与家长联系,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对儿童口腔、视力缺点落实矫治,对体弱儿童管理符合常规要求。第三十八条坚持幼儿园晨检制度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做到“一看、二问、三查

13、、四摸”,检查幼儿有无发烧、咳嗽等症状和携带利器、药物等危险物品入园。第七章办园行为第三十九条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十条严格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有明确的办园目标和三年规划,全面完成保教计划,并能根据幼儿发展需要,有计划地购置必要的教育设备、教玩具、图书资料等。同时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玩具。第四十一条严格班额人数,大班(五至六周岁)3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结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相关法规,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对幼儿进行体、

14、智、德、美、劳全面发展教育,充分挖掘民间优秀游戏的价值并运用于幼儿活动中,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等);在教育内容上,不得开设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的课程,不得教授小学一年级教学内容;要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幼儿在园期间,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寓教于乐,不要强求一律,不要求统一着装。第四十三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公示制。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教材和幼儿读物管理,征订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可供教师使用的教材和幼儿读物,严禁使用盗版、劣质教材和幼儿读物。本着“以园养园、以班养班”的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

15、费,及时更新、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保育教育需求。第四十四条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四十五条根据儿童发展和教育目标合理利用时间、空间为幼儿创设安全、卫生、富有儿童情趣的环境。各种区(角)游戏材料及玩具开放并取放方便。第四十六条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逐级示范、逐级指导”的基本原则,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城乡帮扶”、“骨干引领”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业务培训指导力度,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教研活动和园本培训,努力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深入挖掘和利用农村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形成具有各自特点的办园特色。第四十七条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16、按照健康为主、安全第一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幼儿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强化园舍、活动场所、设施设备、饮食卫生等日常安全工作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安全教育。幼儿园课程方案应重视培养幼儿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要开展演习和训练,进行安全预防教育,让幼儿知道简单的安全知识,不做危险的事情。第四十八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保证幼儿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半小时,正常情况下,幼儿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四十九条禁止在幼儿

17、园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不得以任何理由分特色班、识字班、英语班等并作为班级名称,不得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不得擅自接受社会机构在幼儿园挂牌。第五十条规范收费行为。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必须执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各类幼儿园的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定期向家长公布,严禁克扣幼儿伙食费。第五十一条严禁车辆随意进出幼儿园。第五十二条建立幼儿园重大活动申报和管理制度,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做到事先上报中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中心学校

18、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任何形式的竞赛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第五十三条加强幼儿活动过程的安全管理,严禁组织幼儿在园外街道、道路等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开展晨练、早操、课间活动、体育活动、社会实践等。幼儿园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要有主要领导负责,制定安全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所及所用的交通工具都要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外出集体活动租用客车必须签订用车合同,不得租、包个体营运车辆。幼儿乘坐的车中必须有教师和保育员监护,严禁超载,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幼儿,确保幼儿的安全。第八章人员管理第五十四条所有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及年

19、度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严禁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在幼儿园工作。第五十五条园长应有一定的幼教工作经验,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第五十六条要具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逐步配足配齐保教人员,逐步达到“两教一保”或“三教轮保”,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半年以上幼儿保育培训。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专职医务保健人员需具有中等医务专业以上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职称,或受过卫

20、生部门一年以上的培训。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第五十八条炊事人员按照每80名幼儿配1人的标准配备,应受过专业培训,并有结业证或培训证书。第五十九条幼儿园需设会计1人,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受过专业培训或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第九章家园共育工作第六十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有记录、有工作总结。第六十一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充分利用幼儿园的资源优势,有计划地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第六十二条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在园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

21、十三条积极开展03岁婴幼儿教育,满足不同层次家长的需求。第十章考核与奖惩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对辖区内公建民营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承办资格。第六十五条公建民营、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一)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类别和承办者的;(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保教标准,妨害幼儿身心健康的;(S)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四)保教质量明显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教育教学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第六十六条公建民办、民办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办园合同,并收回其办园许可证。(一)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园许可证的;(三)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教质量,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办园合同终止后,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负责安置适龄幼儿继续就学;(五)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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