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0-3岁托育机构托育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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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幼儿照护托育机构服务合同监制单位:婴幼儿照护协会甲方(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机构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婴幼儿监护人):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婴幼儿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与婴幼儿关系:监护人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与婴幼儿关系:监护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紧急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9H1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2、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地点、对象、期限地点:服务对象(婴幼儿姓名):服务期限:年月一日至年一月日第二条服务项目、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服务项目及时间全日托口半日托口计时托口临时托口其他全日托:上午:到下午:半日托:上午:一到:下午:一到:(二)班级设置乳儿班口托小班口托大班口混龄班乳儿班服务6T2个月婴幼儿,每班约10人以下;托小班服务12-24个月婴幼儿,每班约15人以下;托大班服务24-36个月婴幼儿,每班约20人以下;混龄班服务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每个班不超过18人。(三)人员配备工作人员与婴幼

3、儿人数之比为: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o第三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照护服务,根据年龄特点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开展符合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2 .甲方应当建立晨午检、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处置、在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制度,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3 .甲方应当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具有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安防监控全覆盖。4 .甲方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应当配备

4、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安全、环保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5 .甲方应当建立婴幼儿家长联系制度,及时反馈婴幼儿的健康、生活状况,接待来访和咨询,指导家长科学育儿。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委托的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标明授权范围及期限)及本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等,并及时与乙方核实相关信息。7 .甲方有权禁止婴幼儿携带与托育生活无关的物品及食品进园。8 .甲方有权拒绝除监护人之外的人员进园探视婴幼儿,乙方许可除外。9 .晨检发现婴幼儿疑似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受托人带婴幼儿去医院检查或治疗。若园内发生传染性疾病,具体处置办法按照所在地妇幼保健所

5、或疾控部门要求进行处理。10 .甲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婴幼儿饮食、饮水、喂奶、喂药、如厕、盥洗、清洁、午睡、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内容。甲方有权拒绝喂食无处方药及保健类药品。11 .甲方发现在托婴幼儿出现突发疾病或受伤,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受托人到园接回孩子。情况危急时,甲方应及时联系家长并同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七条约定方式解决。12 .甲方保育人员应当取得托幼机构健康证,并经过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上岗人员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提出入托申请时,应当向甲方提交婴幼儿的真实信息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监护人

6、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2 .乙方应当完成入托婴幼儿适龄的预防接种并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送托婴幼儿离开托育机构3个月及以上的,返回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证明材料。3 .乙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接送婴幼儿应事先告知甲方,经确认后可以由委托人接送。4 .乙方或乙方委托代为接送婴幼儿的受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健康检查。5 .乙方不得给入园的婴幼儿佩戴任何首饰、胸针、挂件等饰物,(除婴儿必备的存储式母乳、奶粉、辅食外)不得携带其它任何食品入园。6 .若婴幼儿确诊患了传染性疾病,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工作人员。婴幼儿康复重新入园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疾控部门或社区卫生院出具

7、的健康证明。7 .婴幼儿在园期间需要服药,乙方或乙方委托代为接送的受托人应当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医院病历或处方,并在晨检时填写喂药单。8 .婴幼儿有特殊喂养需求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9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当如实填写并向甲方报告婴幼儿特异体质、疾病、伤情、异常心理状态、异常行为等,不得隐瞒、微报、拖延甚至阻挠他人报告10 .乙方有权查看甲方相关保育人员健康证和其他相关资质证明。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定期反馈婴幼儿在园情况和发展情况第四条收费退费(一)收费1.收费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一般不超过3个月。2 .保育费服务时间:月;服务费用:(大写)元,(小写)

8、元;服务期限:一年月一日至年一月0O3 .伙食费标准:/天。4 .付款方式现金口银行卡口转账口第三方支付其他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二)退费1.保育费按月计算退费由于婴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婴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3天(含3天)的,按保育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3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育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育费2.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按月据实结算。婴幼儿休假连续3天以上,按实际缺席天数退还伙食费。第五条保密事项(一)甲方不得泄露、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姓

9、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二)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课程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或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应按照实际剩余天数退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再支付乙方一个月的保育费作为补偿。(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剩余费用。(三)发生第六条(一)、(二)任一事项的,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四)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10、法律责任。第七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变更(一)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征得对方同意。变更补充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二)甲乙双方需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更改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原留存信息视为各方的联系方式。双方均接受并认可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的通知方式。第九条其他事项(一)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七条约定处理。(二)合同期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终止服务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甲方不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并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期如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合同效力相同。甲方(盖章)甲方代表年月日乙方监护人:乙方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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