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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寺堡区民政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红寺堡区民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
2、括下列信息:(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五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
3、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
4、)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三)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
5、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第九条红寺堡区政府信息公示专栏,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
6、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第十条事前公开内容由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业务科室),通过红寺堡区政府网站信息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承办业务科室通过红寺堡区政府网站信息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红寺堡区民政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
7、公示内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红寺堡区政府信息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1年,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
8、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六条承办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处、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第十七条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业务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对承办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