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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两委”成员联审重点及负面清单审核要突出重点,严把人选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社区干部人选:1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违反党纪党规被纪委监察立案调查;2 .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3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4 .涉刑、涉黑、涉恶、涉毒、涉赌、涉黄、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或者受到治安拘留等有前科劣迹的;5 .欺压百姓、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6 .信仰,组织或参与活动,搞封建迷信,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干扰社区正常工作,、组织参与非法上访
2、的;7 .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8 .一年内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近3年内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9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10违规享受政策的;11 .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区干部的情形。居民委员会成员负面清单一、在选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得列入参选名单:12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居民;13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 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或者在登记期间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公告后未表示参加选举的;15 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权力的;16 被判处刑罚、社区矫
3、正或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期限未满的;17 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18 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经处理或自处理之日起不满3年的;19 无故拖欠集体债务的;20 以非法手段、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21 .利用、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社区正常工作的;I1.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认定,有其他不适宜列入候选人行为的。二、在选举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干扰、阻挠、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2 .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居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
4、者左右居民意愿的;3 .对、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人的居民、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 .其他干扰、阻挠、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1 .以权谋私的;2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3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1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4 .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的。四、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1.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5 .被判处刑罚的;6 .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